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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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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高法立案二庭的法官们:
我是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的杜黎明,不服你们2017年4月20日下达的(2017)渝民申198号一案合议庭所作的民事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当然我们会依法向最高法申诉或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我们坚信,邪不胜正的。
一、本信要说的是,你们连基本事实都未搞清,就乱下判词,现摘录你们2017年4月20日所作198号裁定书的判词,“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对金龙煤矿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一一进行了评述分析,认定金龙煤矿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驳回了金龙煤矿的诉讼请求。本院生效判决作出后,金龙煤矿又于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理由通知张小平要求终止合同。本院认为,在本院生效判决已经作了相应评析的情况下,在此后履行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
你们这段判词是何等的荒唐,请看事实。市高法2011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1)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民事判决是针对金龙煤矿提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理由是否成立(一审是解除合同不成立,二审是解除合同成立,再审时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所谓金龙煤矿在2012年2月20日以相同理由通知张小平要求终止合同的理由是答复张小平2012年2月18日致金龙煤矿的恐吓而发出的通知,既然2011年11月23日渝高法民提字第239号判决生效后,张小平就应按2008年5月6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补足购买技改工程股权的下欠款30万元,还应投入技改工程50%的工程款,张小平不但不按判决和合同执行,还在2012年2月18日写信威胁金龙煤矿,所以才有2012年2月20日金龙煤矿通知终止合同的决定。以上是2011年以前的三个判决针对的是合同解除与不解除所打的官司,与这次(2017年1月3日)金龙煤矿向市高法申请的民事再审各是一码事,各是一个法律关系,本次申请再审的事实是张小平在2016年1月12日向长寿法院起诉要分割金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经一审、二审的枉法判决后金龙煤矿于2017年1月3日向你们即市高法而申请的再审,你们这次2017年4月20日裁定书,怎么说:“在此后履行中没有出现新的事实,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你们把2011年前的高法判决和2016年后的两个判决和申诉再审混为一件事,本来就各是一个法律关系,连法盲文盲都会知道2011年前的三个判决,针对的是2008年5月6日的合同解除理由成立否,这次2017年1月3日(22页)的再审申诉针对的是张小平在2016年1月12日的起诉状要分割金龙煤矿50%的关闭补偿款的问题。请问这不是一个新的事实和另一个法律关系吗?怎么这次198号裁定书你们把2011年11月23日早已申诉和已经再审的判决用来与本次另一个申请再审的案子混为一谈,说什么:“金龙煤矿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相关理由本院亦不再做赘述。”由此可见,你们是否对金龙煤矿2017年1月3日的“再审申请”审查否?搞懂否?如审查了,肯定是枉法,就是枉法,也该把裁定书编造得没有漏洞嘛!怎么这样的低级错误你们就犯了?真是可悲可笑!
二、针对你们所说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要调整范围,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无不当”的问题。
金龙煤矿在上诉和再审申请中始终认为,如按《合伙企业法》审理,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如按《合同法》审理,就应按2008年5月6日《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技改工程合伙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逐条审理,是谁违约在先?违约该怎么处理?但一审判决结果却按莫须有的借款合同来判决的,这明显违背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仅这一条按《民诉法》第200条第二项之规定,也该再审。对这样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枉法判决为什么不敢再审?这不是新的事实又是什么?而且还各是一个法律关系。
三、请看(2017)渝民申198号民事裁定书第二条关于回避申请的问题,判词说:“金龙煤矿向本院提交的材料中有《回避复议申请》,其内容为向一审法院要求对主审法官回避的申请进行复议,这表明一审法院已经答复了金龙煤矿的回避申请”。
该《回避复议申请》是在2016年1月22日这一天用同一封特快专递向长寿法院寄有两份申请书,日期都是2017年1月22日,一份抬头叫《申请书》,是对谢葵申请回避,另一份抬头叫《回避复议申请》,该申请有两条申请内容,第一条是对谢葵申请回避,第二条是对2016年1月14日长寿法院(2016)渝0115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的诉前保全冻结金龙煤矿在安监局的政府补偿款2500万元的冻结裁定书而提出的书面申请复议。这样清楚不过的回避和复议的两条内容,市高法即你们却在2017年4月20日的裁定书上,断章取义,歪曲说:“这表明一审法院已经答复了金龙煤矿的回避申请。”请问一审答复的证据在哪里?是书面答复的或口头答复的?口头答复也应有证人在场。你们也太枉法了。
综上以上三条事实,足以说明你们的裁定是枉法的。还说明了,在十八大后司法改革的今天,重庆法院系统的司法腐败仍十分严峻,你们的作为是在给“法官”这一神圣职称抹黑。法官应正直,法官应忠于宪法,忠于法律,忠于人民,不应受关系户和黑主子的左右,如果以唯心的说法:头上三尺有神灵,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如果以唯物观而论,总书记曾说:“坚决清除政法领域的害群之马,绝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绝不容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知道法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不要以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法律的制约,可以践踏和为所欲为,前几天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那位陈副院长及其同伙的下场,不是说明了善恶终有报吗?
总之,请法官先生不要泯灭良知和道德以及法律的底线,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官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上,不唯亲、不唯利、不唯上,只忠于宪法和法律,中国哪来那样多的上诉、申诉和上访事件!我们坚信党和国家终将会采取措施在中国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早迟会亮剑加大力度惩治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因为中央深知,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早迟是有wangdangwangguo的危险。你们不信,反正我信。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金龙煤矿
杜 黎 明
2017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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