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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香焦1

给潘董事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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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03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第216条关联关糸是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07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12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18
第91条,…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166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23
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付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25
第215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36
2,刑法的相关条例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分之十以下罚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46
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19:54
第271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20:01
三,转制后,LRC没有了国有股,是民营企业,由于管辖权的原因,纪委、反贪局、监察不管的,向他们举报没用的。但事关刑法,公安经侦支队是有管辖权的。你懂的,不告不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9 20:07
四,由于LRc争论的双方把问题传到网上了,吸引了部分市民的围观议论,就有了社会影响。因此演化成了公共事件,对这个事件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围观网友看着呢!

发表于 2017-7-10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的是,请转制员工们自重,你们维权必须守法,不能越界,不能把想象当做事实,随意进行批露和攻击。那个自称潘敏智之父的网友,那个网上公开反映辜仲江有问题的网友,已经涉嫌严重侵害他人名誉,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对方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追究你们的责任。你们不要认为戴着个面具,别人就认不出你们了。是的一般人员不行,而公司机关可以根据IP地址、邮箱号、注册电话,轻易核实你们的身份。
           最后说明一点,本文作者不是潘董,也非潘董亲戚,你们所说的御用宣传班子的人,只是对法律知识略有研究,一个路见不平、拨刀相助的人,如果你们要求合理,大家可以一起与管理层沟通,在不违规的情况下,为转制员工多争取一些权益。你们也不要枉费心机,来猜作者是谁,时机不成熟,我是不会摘下自己的面具的。”
不平常的心12:一:你这吓唬谁?怕了吗?我给你打个比方。你用“钱”,给小陈秘书买了一个手机,在办公室给她配了一台电脑,小陈秘书就用手机和电脑说了别人不好的“话”,工安机关一查,是你的手机你的网址你的邮箱,这工安机关是抓你还是抓谁?法律上促“奸”,还必须有亲眼所见的人和录像、照片证据,否则,就是抓住二人在床上裸体都是合法的。俩人在裸聊,不可以吗?要想确定是谁,必须人和手机在一起,电脑面前坐的是发贴本人。记住:人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不要用钱去左右法律!成年人有法律意识。这是在写小说,不要对号入座。为了使人物更生动,在增添内容。从另一个方面看,点中了某人的要害!
二:你既然不代表官方,就停止你的一切言论,就不要在这里挑起事端。说到不出钱的时候,你就跳出代表官方,说到给多少钱的时候,又不代表官方,那是个人意见。不要拿管理层来糊弄大家,无线电厂就你一个人,都是你说了算。股东代表,你家和吕就是股东,谁敢反对?
三:潘大爷:不要老是拿这个“法无禁止即不违法”来说这事。你违了法都还不承认,你给每个职工补偿一千万元也没有违法!为什么不给呢?就像叫花子一样天天叨唠,不要给你违法的事找借口。峨水厂让职工持股上市。峨铁金厂,被上市公司川投能源收购,已有二十万左右的补偿。长成制药厂被收购,也赔偿了十几万。成都商场被茂业商业收购,有三十多万的补偿。这些都是转制员工,这都是十几年前的事。举例子谁都会,都找对自己有利的说。
四:你天天在网上叫嚣,员工不服就到法院、证监会告你。转制费和违法收购不用讨论了,已经定性了。你娃有没有胆量把所有的转制文件和股东名单公布出来!如果把你送不上型场,员工就不要你的人和赔偿。敢不敢接招!!你就是有100个保镖都不能抗法,这点不用教你吧!不要当无赖!不要撒泼!
五:大家小心啊!潘大爷和这个千逢在这里唱双簧。一个抛一个高方案,另一个马上抛一个低方案。员工们擦亮眼睛啊!这是潘大爷惯用的手法,上一次老职工维权,潘就给大家说,我说发给大家,工信委不同意,是不是这样?给一个糖吃,背后一个闷棒。大家就按高的赔偿方案讨论,不能让与无线电厂没关的人,把大家的血汗钱分跑了。大家的买断公龄的钱为无线电厂的今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不能让这些没贡献的人得利。他们二个就引导大家在这个利息上面打转转,不谈违法赔偿。员工们让他俩表演,我们坚持自己要求的赔偿。

发表于 2017-7-10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旁观者的网友,我给你们出一方案,你们的焦点就是13500的转制费和股票被公司收购了。如果要把13500元作为股价来算有些牵强,这是多大的一笔数字。不现实也不具操作性。可以参照借贷的形式,出双方认可的利息来计算。卖了内部股份的转制员工(不管你是什么价位卖的,股数是多少),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20万-30万。没有卖内部股份的员工不参与补偿,因为他们的股票已经1送5.7了。任何方案都没有百分百的满意度,如果有百分之60-70满意度。就可以实施。不喜欢的不要喷,我不代表任何一方。希望你们能双赢。”
各位员工:这个赔偿是我们员工内部的事情,与外人无关,请千风不要在这里面搅少。请你出去!!
我们就按潘大爷说的去商议,然后报送上去。不要在与这个旁人纠缠不清!

发表于 2017-7-1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潘是非法占有职工股份,应该退还职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2 04:11
潘董在这非常时期你自己定的有些大股东非但不为你分担压力,反对员工说你的股份最多。对此潘董你有何感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2 05:36
          公司一系列的运作都是为了今天的出售套现
追原到无线电厂是由国家出资,划拨土地创建的国有企业,而时至今日,这一原有资产被个别人转为股份制的目的突显的淋漓尽致,国企转制后,在股份制的遮掩下,某些人就开始想方设法的将股份变为己有,利用职权用公司资金不惜违法违规大势低价收购本公司员工的股权,达到个人掌控股权的最大化,然后进行大势的分红,把公司产出的利润分空,这些年他们的分红高达几千万几个亿。因巨龙公司存在的不合法在注销前,公司高层利用巨龙公司(巨龙公司实则就是公司产权收购办)进行股权无成本的再扩大,(1:5.7的送股),真是闻所未闻。然后注销巨龙公司。到此潘的运作程序完毕,接着就是现状以现金价格32亿出售给上市公司士兰微。对此我们员工不得不折服你潘董的高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2 07:27
番明志的狐狸尾巴终于露出来了!!浸吞国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7-13 06:29
建议转制员工们直接报案,潘大爷已严重违法!

发表于 2017-7-20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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