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资交警创设行政处罚 六年后吊销罗勇新驾照当被告 今(4)日新闻:罗勇行政诉讼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上诉案在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罗勇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胡代国作为第二代理人。 针对法官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交警支队六年后吊销罗勇的新驾驶证的行为是否违法,该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2010年7月15日11时许,罗勇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罗勇的驾驶证交给了交警队后被判刑。 2016年5月13日,资阳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罗勇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罗勇不服向雁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要求撤销该处罚行为。 交警支队辩称:原告违法事实清楚,被告行政处罚正确。 一审法院驳回了罗勇的诉讼请求。 罗勇不服一审判决,增加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公民胡代国出庭诉讼。 在法庭辩论时,胡代国提出以下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倒置”。在2010年交通事故发生后,罗勇的驾驶证就被交警队扣押吊销,罗勇服刑期满的两年后,交警队主动通知罗勇重新参加考试,随后,罗勇取得新的驾驶证。次年,罗勇的驾驶证又通过了年审。而今,交警队以当年的驾驶证没有吊销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吊销罗勇新驾驶证。 胡代国说,根据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交警队没有出示未吊销罗勇的原驾驶证的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无授权的行政行为便是违法行为”的原则。交警支队辩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时限法无明确规定”的说法属于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法无授权不可为之”违法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十三)有关“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规定,交警支队六年后才对罗勇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违法创设行为。 根据“法律背后是法理。法理背后是人情、人情背后是利益”的理论,交警队六年后对罗勇的行政处罚于法于理于情于利不符。 交警队称:原告在收到刑事判决书后未主动告知被告,所以,被告2016年对罗勇处罚合法。 胡代国反驳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交警队的职权范围,交警队要求行政相对人自己主动申请行政处罚是本末倒置。搞反了。 交警队又称,自己不知道罗勇原来的驾驶证需要吊销,何时吊销。 胡代国说:当年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安岳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你们作为其上级机关,不会说安岳交警队没有给上级汇报吧? 胡代国说,自己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今天,罗勇委托我作第二代理人,目的就是要将本次行政处罚行为曝光,建议全国向资阳交警支队学习如何”创设”行政处罚行为。 本文于2017年7月4日10点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