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5)日新闻,四川资阳中院要求安岳县政府撤销三份房屋征收决定,县政府撤销了对三被拆迁户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胡代国代理的三原告行政诉讼开庭前自愿撤诉。这是资阳中院又一次公正、高效司法为民。
行政起诉状
原告:曾祥凤,女,生于1968年5月1日,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
原告:冯亚宇(系曾祥凤的丈夫),生于1966年7月27日,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柠都新城柠都大道西段,法定代表刘怀笔,县长。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要求被告在大道之外规划建房工程就近地段地面层偿还原告房屋104.2平方米,在其余楼层偿还住房201.13平方米。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6年12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称,因修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需要对原告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的住房进行征收。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为303.33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岳阳字第0801121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土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经认定补偿面积为208.4平方米。在签约期间,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岳阳镇范围内城中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补偿决定如下:一、货币补偿:评估机构对曾祥凤(户)房屋的评估价值为666880元【每平方米3200元】,装修和附着物价值为9618.7元,临时安置补偿4001元,搬迁补偿1000元,住宅公摊面积补偿63168元,合计744667.7元。 二、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被征收人曾祥凤(户)也可以在政府安置点中选定产权调换房208.4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办法按安府发【2015】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告对被告上述征收补偿决定的两个方案均不服。理由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被告制作的“关于岳阳镇范围内城中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征求90%以上被拆迁户的意见,没有公示。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方案。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部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前款规定另行计算。”根据本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在就近地段即大道旁边规划的建房工程偿还地面房屋面积104.2平方米左右;剩余200平方米左右在就近地段的楼上偿还住房,合理合法。被告征收决定不予支持,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前述要求有以下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本规定,19 年,原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一次性修建了三层楼房及厨房、猪圈等附属设施,原告的房屋303.33平方米物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104.2平方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法学界认为,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一项独立特殊的财产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项物权进行转移安置补偿 。
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府发【2015】22号第二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根据本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建设用地使用权104.2平方米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安岳政府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的规定处理。根据前述规定证明,19 年,原告利用自己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修建的第二层、第三层楼房虽然没有产权证,应当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不是违法建筑。被告对原告第三层楼房认定为违法建筑,不按合法面积补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观点还有如下事实论证:
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
1993年11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
2008年2月1日实施《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7月1日实施建设部168号《房屋登记办法》
上述历史事实的证明目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国家对农民在宅基地上修建的四层以下楼房并没有要求必须申请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三层房屋不被法律所禁止;被告对原告依法修建的第三层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收回或者部分收回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项行政行为,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 号: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根据本规定,被告对原告依法修建的第三层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收回或者部分收回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项行政行为,属于违法创设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前述被告的创设行为。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 5月 26 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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