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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新闻] 无证销售烟草 案值32万元 男子犯非法经营罪获刑五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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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销售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额达32万余元。6月12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云南等地购买卷烟回内江市,将卷烟销售给王某某、廖某某等人牟利,直至案发——
  2016年9月1日早上,被告人刘某在市中区脚盆田西浦官邸楼盘外正要将37条软中华香烟和25条硬中华香烟装上客车发往仁寿销售给廖某某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挡获。
  随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刘某的家中查获价值共计130572.1元的真品卷烟。
  经查,被告人刘某非法经营额为324853.3元。2017年3月7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额为324853.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酌情从轻处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记者 李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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