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头也找了些资料,希望对楼主有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县农村村民修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由户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乡镇土地管理人员会同村组和片区国土资源所人员(乡镇规划区内的建管所人员参加)到申请建房现场实地踏勘,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选址是否符合规划。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绘制用地平面图,填制《建房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签具同意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同意后交片区国土资源所集中受理。片区国土资源所或者申请人持《建房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宅基使用证、户口薄以及其他相关审批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安岳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通知书》或签具批准建房用地意见。申请人持《安岳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通知书》或者批准用地意见申请国土资源所人员到建房现场放线。房屋竣工后,乡(镇)土地管理人员会同片区国土资源所和建管所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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