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华副市长你好! 我是绵阳市经开区群文村十组村民谢织国,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1973年2月6日,身份证号:510702197302062139,电话:18188415331。 谢织国在2017年3月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执行了十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和罚款,《绵公城南(涪滨)行罚决字(2017)20号》。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给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指明我的案发地在北京不在绵阳,就说明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没有管辖权,况且所依据的事实不能证明谢织国有任何违法行为,明显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对我的处罚是一桩冤案,是在违法办案,所以请求王明华副市长查清事实真相,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恢复我的名誉,赔偿我的损失! 以上全部属实,谢织国对处罚不服,在2017 年6月18日特向绵阳市市长信箱进行了实名举报,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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