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4日,中纪委提出执纪工作创新——“四种形态”。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将“四种形态”明确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近期省纪委也指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强化日常监督执纪上下功夫”。“四种形态”是从严执纪、严肃党纪的创新举措,是党内纪律建设不断完善、不断修葺的实践结果,是深入开展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渠道。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别党员党性“滑坡”现象严重,理想信念缺失、政治意识缺位,甚至个别党员干部对中央方针、政策肆意评论,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群众的认可度。“四种形态”的提出应运而生,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不是降低执纪的力度,反而将纪检的担子压得更重更实。对犯错误的同志,运用“四种形态”在会上“红红脸、出出汗”,以教育为主,敦促犯错误同志积极改正。对极个别的同志也要进行严惩,以正视听。 要全面实践“四种形态”,也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必须强化纪律思维,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在职责定位上,要回归党章原教旨,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作用,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在工作内容上,要着眼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三不”机制,防“未病”,治“小病”,医“大病”;在执纪方式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执纪。 (武胜县经开区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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