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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羊毛判到猪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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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0月,因我家五户用四十年前一块电表,被执行阶梯价收费,要求洛阳市发改委价格科(物价局),根据国发改2523号文件和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808号文政策界定:五户用一表该不该执行阶梯电价?价格科长时间不予答复,无奈于2017年4月24号在河南法院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立案。请求判令洛阳市发改委价格科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纠正阶梯价收费。
    2017年豫7102行初111号判决书,用洛阳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2017年3月23日调解无效的调解书作为发改委价格科的调解证据。判定价格科已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五户用一表该不该执行阶梯价?没有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发改委价格科地址是洛阳市新区市委1号楼,发改委检查局地址是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15号。发改委价格科是价格听证,界定价格标准政策的单位;发改委检查局是根据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政策,检查是否有违法收费行为的单位。两个不同单位的职责是不相同的。
2017年豫7102行初111号判决书,用检查局的证据作为价格科的证据判案,这种羊毛判到猪身上的判案行为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为行政腐败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请有关部门查处纠正,欢迎评论。
梁振军判案证据张冠李戴,检查局物价局各有其则不是一局;彼证据此证据不能互为证据,羊毛判到猪身上千古荒唐。
                          联系电话:1368384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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