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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羊毛判到猪身上(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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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豫7102行初111号判决书,被誉为司法腐败为行政腐败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是因为将检查局的调解书做为物价局履行法定职责证据判案。形成羊毛判到猪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开庭时,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两位年逾70岁的白发夫妇。坐在被告席上的是物价局王红丽科长和主管副主任李克冰及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亚敏,而做出调解书的检查局无一人坐在被告席上,显而易见物价局和检查局不是一局。谁是真正的被告?
   总之,物价局和检查局不是一局,彼证据此证据不能互为证据。111号判决书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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