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上海被开除的法官陈晓明涉嫌枉法裁判罪 原上海市高院民一庭长陈雪明明知道对方恶意诉讼,并主动参与献计献策,在判决书中公然违背法律和事实,支持恶意诉讼,解除我公司合同,罚款500万,给我公司造成了10多亿的经济损失。后最高法院判决对方恶意诉讼,撤销了解除合同和罚款500万。陈雪明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枉法裁判罪,我们要求立即对陈雪明立案收监,惩处司法腐败分子陈雪明等人,为民除害! 事实与经过 我们是上海华森置地有限公司,是来自浙江的投资者。因上海南上海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因资金等原因未能开工建设。1999年8月,经上海原南市区招商引资,我公司与上海南上海商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署了联合开发“白漾大厦”协议书。相继取得了在两家名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许可法文件,并以出让方式华森公司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68%,出让金足额支付。 2001年6月,由华森公司出资建设的26层大厦,已经建至22层,即将完工。这时,上海市房地产行情显著上升,南上海公司遂于2001年6月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编造华森公司违约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由其独家继续建设。经过将近三年的诉讼,因没有华森公司违约的证据,驳回了南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乱判:违背法律事实,上海集体嫖娼法官枉法判决祸国殃民 然而,这一合法公正的判决,在南上海公司上诉后,上海高院竟然不顾事实和法律,由审判长蒋浩、张洁和洪波以(200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16号裁定发回重审,内容却是实体结论,点明华森公司违约应解约,并将各方投入、在建工程价值等一并处理。重审后上海第二中级法院重新组织以马峰任审判长,有成员郑华和周刘金的合议庭,按照上海高院的意图,以(2004)沪二中民二(民)重字第2号判决书,判决华森公司违约,解除协议,罚500万元违约金;项目由南上海公司独家建设,返还华森公司的投资和利润合计4000余万。 。 三,纠错:认定对方恶意诉讼, 最高院判上海高院原审错误 2006年高院判决后,华森公司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认为该案明显不公,遂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察院于2008年对此案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最高法院审监庭由董华审判长、宋建立和张爱珍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08)民抗字第52号判决书做出判决 最高法院纠正了原审认定华森公司违约的错误,认定“南上海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请求解除联建协议时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并不成就。”并撤销对华森公司支付500万违约金的判决。 此判决确认了上海高院主导的原审判决的错误,而从整个审判过程来看,是故意造成的,故意将已作出的正确判决改掉,形成错误判决,导致即将建成的项目停工十年,华森公司的投资不能收回,造成了 10亿元经济损失,后果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承办人陈雪明和背后决定人员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华森公司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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