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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男子网购警用手铐 醉酒后到派出所“炫耀”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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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4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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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醉后带着警用手铐到派出所,要和民警比试一下谁的装备更好。7月12日,云南网(从玉溪市公安局获悉,警方已依法对非法持有和携带警械的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据介绍,近日,男子龚某某醉酒后一时兴起,便来到玉溪市峨山县公安局双江派出所,满身酒气的他不但在派出所内骂骂咧咧、大吼大叫,甚至还掏出一副警用手铐,要和民警比试一下谁的装备更好。
  民警对其耐心劝导,但其借着酒劲仍不收敛。在劝说无效后,民警依法将龚某某的“假”手铐收缴,并现场将其制服。
  经查,龚某某从网上非法购买了一副警用手铐,事发当晚其本想借着酒劲向民警炫耀一翻,不想触犯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械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非法持有人民警察警用警械,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峨山县公安局已依法对非法持有和携带警械的龚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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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泰律师说法】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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