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由招标人达州道达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建设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的“S305线木头至葫芦任市界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公告,该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发现有很多条件不符合招标法,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如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1.11条(p17)中,对本项目道路标线,交通标志板安装工程接受分包人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单位要具有道路标线工程安装施工合格证,交通标志板工程安装施工合格证,分包单位还要有交通注册安全工程。这里的两个合格证,是道路标线、交通标志板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取得的证明性文件。招标代理公司用特定的证明文件来作为这次招标项目的限制性条款,是招投标法所不允许的。它们是两个完全不相干,也无任何关联关系的,在这里设为招标的条件,明显是排斥潜在的其他投标人违规行为。招标文件第13页要求2014年至今完成一个不小于30KM的沥青路面业绩,但该项目是二级公路,五个标段总长才75KM,凭什么要求要30KM的业绩,每个标段都是上亿的金额。为什么设置业绩不要求级别、金额,这明显是为个别单位量身打造。 为达到上述目的,该项目在招标实施过程中,业主、招标代理公司达州负责人王某某、老板相互串通,相互勾结,合谋设置招标文件,项目上网后由王某某按排哪些公司参与投标,哪家公司中标,以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中标单位在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上最多降3个点,按招投标正常报价应在招标控制价下浮在15-18个点,这样的话给国家造成相当大的损失。),并设定内定中标单位。中标后代理公司王某某收取投标老板2个点子的好处费,这种严重违反招标法,对潜在投标人有失公平的行为,作为我们这些希望依法正常投标,维护招标法合法程序,恳请相关部门坚决查处并予以打击,并取消上述不合法的招标条款,还招投标市场一个干净的环境,给所有投标单位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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