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新闻] 国土局毁约83岁杨胜华诉讼在立案庭初见效果
安岳新闻:今(20)日15时杨胜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来到安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了下面的民事起诉状,立案庭工作人员收到起诉状后经过研究,在20分钟左右就给83岁老人办好了立案手续。正当杨胜华等待交50元诉讼费刷卡时,杨胜华的儿子杨天鹏来到法院立案庭对父亲说:政府听说我父亲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2012年2月15日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政府希望立即撤回起诉,明天双方协商解决。杨胜华听了坚持起诉。接着,行政庭庭长也来到立案庭,要求杨胜华、杨天鹏撤回起诉。杨胜华感到不可理解,协商了几年都无果,政府主动赌我杨胜华去法院起诉。为什么诉状刚交到法院不到一小时,政府就同意协商了呢?杨胜华对法官说:如果明日政府同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我可以撤诉,也可以不撤诉,因为本案是确认之诉。
杨天鹏和父亲说完话,主动给胡代国握手,表示2012年在网上发的那个帖就是一个误会。胡代国也表示,没有关系。这之前,我还没有和你见过面,今天误会解除了,我们就是朋友。我继续帮助你父亲维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胜华,男,汉族,1934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新村4组,身份证号:511023193408120671,联系电话:1392917320
被告: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聂永贵,局长 。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2012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判决被告履行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协议)内容为:原告将岳阳镇新村四社的私有房屋78.4平方米交被告拆迁。安置方式是实行统一拆迁、统一划门市由乙方自建。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各项补偿款:其中,穿逗结构补偿10976元、附属设施补偿2895.24元、装饰补偿13260.44元、过渡费1128.96元、搬家补偿600元、残值补偿900元、奖金4704元,合计补偿34464.64元。......2012年2月9日,经局委会讨论,将原补偿收购调整为划地自建。且原收购的价款6742.40元和2个月的过渡费366.32元合计7118.71元在2012年3月30日发放的超期过渡费补偿中扣除。甲方: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乙方:杨胜华签字押拇印。房屋被拆迁后,由于被告没有依法安置建设用地,被告每半年打一次过渡费给原告。2017年7月18日公示《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4社还房门市基础分配情况公示表第三榜》,原告是独立一人户应分配的门市基础一个,而被告将原告的三子一家人合并在原告名下,五人分配的门市基础三个。拆迁协议完全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条件达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筹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有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规定,本案仅就还房安置土地问题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因为多次协商无果。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7月20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身份证、公示表、地藉调查表、户籍表。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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