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12国道部分路况太差,从金星收费站至建兴路况非常的差。
S101省道南部段境内建兴至盐亭界,路况也很差,期望可以改善。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
回复单位:南部县交通运输局 2017-08-02 08:52
经核查,国道212线南部段是南部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采取BOT方式由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营。2013年,国家五部委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整改,经省交通、财政、发改部门批复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国道212线顺庆至阆中段实行单向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仍按原批准收费文件执行。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认为国家新政策缺乏配套措施,对帅华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该公司基本停止对此路段的养护义务。对此,南部县人民政府及县交通运输局多次与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协调维修无果,县人民政府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目前此路段暂未列入改造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让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经营的公路的养护工作,由各该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各该公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对公路的养护工作。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时,公路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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