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9130|评论: 25

[群众呼声] 国家这样的优惠政策西充老百姓宁可不要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8-3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川发改价格[2017]237号文件的通知,鼓励居民丰水期用电,减少水电弃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对城乡居民“一户一表”阶梯电价下调,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四川省西充县城乡居民2017年7月20日才接到西充县供电公司的通知,七月份正是居民用电高峰,很多居民每户用电至少在300元左右,但是很多用户都安装了智能表,智能表阶梯用电价格西充县供电公司没有调整(因为工作量大,可以理解),但是不可理解和接受的是,许多“一户一表”用户在七月份用电总价在300元左右时,西充县供电公司阶梯下移金额低至4—6元,他们怎样计算出来的,老百姓不得而知,以这样的方式愚弄百姓,有悖党的初心,与其这样的优惠政策,老百姓宁可不要。更为可恶的是:我们在2017年8月3日10左右拨打西充县供电公司服务电话0817—4223753咨询时,有一位接电话的女性工作人员,不但不作任何解释,反倒说“随便你反映到哪里”。难道老百姓真没有说理的地方吗?古人云,苛政猛于虎也;难怪今人说,电老虎。我看二者可以相提并论。

===========================================================
    编辑备注: 西充供电公司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8月3日回复,内容见2楼。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7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7-8-3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感谢对西充县供电公司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
    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川发改价格[2017]237号文的通知,为鼓励居民丰水期增加用电,减少水电弃水,自201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对城乡居民“一户一表”阶梯电价下调,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
在报经省发改委同意后,四川省电力公司对居民丰水期优惠电费在全省统一实行“先用后返”的方式兑现。即智能表中电价保持不变,居民丰水期每月的优惠电费经收费系统自动计算后在当月电费发票中体现,应优惠的电费将在客户下月购电时自动返还到客户购电卡(电表)内。
我司已严格按照要求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了居民丰水期阶梯电价优惠政策,对我司前期宣传解释工作做得不足的地方向广大客户表示歉意,同时我们将再次通过电视公告,营业厅、ATM机前张贴公告等形式将丰水期电价优惠政策广而告之。
针对楼主反应的我们客服人员服务态度差的问题,首先向你表示歉意,我们将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对于楼主提出疑问,我司高度重视,还请楼主留下联系方式,或者直接拨打公司服务监督人员联系电话13990758977,或者直接到公司营业大厅垂询,我们可以与你一道就优惠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查询核实。
欢迎各位网友对我司工作进行监督,如有任何用电方面的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司24小时服务电话0817-4223753,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国网西充县供电公司
                                                        2017年8月3日

满意(0)
不满意(0)

发表于 2017-8-4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回应及时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8-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国网西充县供电公司关注民声。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4 12:10
这个回复有诚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4 23:20
西充电力公司,垄断企业可以去举报它。以前有网友发帖说过没执行丰谷电价,电力公司就说其它地方没执行它也不执行,现在可以去国家发改委举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4 23:21
山西电价格垄断案最终结果落地
2017-08-04 刁萃 中能智库
8月3日,山西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的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地,上午10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有关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从重顶格罚款50万元,对包括6家央企在内的涉案电力企业合计罚款7338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布10年、实施9年来,第一次对大型电力企业开出罚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副局长张光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谁,违反了《反垄断法》,妨碍限制了公平竞争,都将受到处罚。”

从2016年1月14日下午三点太原市西山酒店三楼会议室那场热闹的“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开始,到今天这起案件的尘埃落定,历时568天。“过程曲折,历尽艰难。”具有8年多反垄断办案经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处长徐新宇用三个“没想到”回顾了这场印象深刻的交锋:“没想到我们的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竞争法律意识如此淡薄,没想到案件推进这般艰难,没想到大用户直供电改革颇为不易。”

568天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2016年1月14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省属发电集团以及发电厂,在太原市召开“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并于座谈会期间签署通过了《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 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五条规定:“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测算大用户最低交易报价。由省电力行业协会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根据该条款,会议期间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发电企业达成了山西省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最低交易报价让利幅度,即与标杆电价相比,让利幅度不高于0.02元/千瓦时。

在山西省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交易中,涉案企业按照约定的让利幅度签订了直供电交易合同,实施了电力交易,交易平均价格为0.3元/千瓦时。

2016年1月29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上述涉案内容的举报;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2017年2月21日,山西省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局转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进行处罚的意见;2017年3月20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关于对价格垄断处罚的申述意见》;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就山西电价垄断案件约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相关人员。

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6日、带有“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抬头的《关于电价垄断的自查报告》清楚表明了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当时对案件的态度:“约谈后,我会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会上传达了国家反垄断局对山西电价垄断案件处理意见和有关领导的指示,大家通过学习讨论一致认为:我们过去对价格垄断案件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国家反垄断局的认识存在偏差,作为行业协会仅考虑了行业的权益和行业的困难……在发电企业经营困难,共同制定《公约》加强自律时,将各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低于成本竞争认为是合法竞争。从而导致在引导企业竞争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多家央企涉案,惊动相关部门

看似波澜不惊的案件过程,在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出现了波折。随后,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大唐电力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等19个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协会和企业以《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以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进行申辩,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应该允许“试错”。

这场听证会引发资深反垄断律师和学者集体“围观”,按照律师们的说法——“他们说的没有法律依据,仅是自由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本案中山西电力企业被查处的是《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只要达成或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就属于违法行为。”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瑛玲进一步解释说,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其判断标准与达成协议的企业是否亏损、是否取得垄断利润,没有必然关系。

对此,学院派的观点与实务派一致:处罚是正确的,山西省电力协会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行业协会在法理上应当是经营者的自律组织,但在实践中容易成为各种卡特尔的‘温床’,所以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一直关注本案的进展。针对涉案单位提出的“《公约》虽然签字但没有印发生效,不应认定为实施”的申辩,黄勇解释说,“垄断协议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协议,也可以是竞争者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后实施的协同行为,无论本案涉及的公约是否签署、是否正式印发,固定价格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特别是涉案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价格进行交易,从结果本身来看,它确实达到了价格固定的目的,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已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针对涉案单位关注的另一申辩理由,黄勇站在专业角度阐释,“去产能或者亏损本身不能成为价格固定的正当理由。经营者如主张不适用《反垄断法》,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协议或通过共谋而实施的协同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国内外执法实践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由于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实施的最具市场破坏性的行为,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显而易见,无法满足不适用的条件。”

采访中,黄勇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着重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因此,我国当前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是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大前提下的主动作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竞争和供求等发挥作用来实现的。现在山西的这个案例是很好的明确市场规律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关系的案例。这个案件的裁决明确向市场中的广大经营者传递出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的信息,只有尊重市场基本规则,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手段化解产能过剩风险,才能促进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并最终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

法不阿贵。本案接受处罚的23家涉案企业中,涉及6家央企。“本案是我国执法机构将反垄断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适用于电力国企的最新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华提醒,《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未提供任何概括豁免。“在我国国有企业越来越深入参与国际竞争的今天,无视《反垄断法》或想当然地认为《反垄断法》对其不适用的侥幸心理是非常危险的,一旦涉嫌垄断行为,卷入国内或国外反垄断调查,将难逃严苛的法律责任。”

案件公布前,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访月坛南街38号院,价监局局长张汉东就本案进行了通报,张汉东局长态度明确:“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守法经营方面也应发挥表率作用。”

只有“法治之地”,没有“法外之地”

执法是最好的普法,对电力企业而言,从“安全生产”到“守法生产”的态度转变仅隔着一个案件的距离。在这起我国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案对外公布前两天,神华集团邀请反垄断执法人员为下属二级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一次“强化行业自律”专题培训。培训会上,这家央企的相关负责人对下属公司提出了新的生产要求,“以前我们是不安全不生产,现在是守法才能生产。”与会的电力企业希望执法人员对全国市场化交易进行反垄断监管。

从反垄断执法实践看,反垄断是企业合规的高风险领域,国有企业特别需要重视学习和领悟《反垄断法》,合法合规开展市场竞争。“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尤其要注意避免抱团取暖联合保价控价,损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徐新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排除限制竞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是坚决不允许的。

执法人员调查山西电力案同时,也接到来自其他省份的举报。“当得知我们正调查处理山西的案子,别的省不敢往下做了。”徐新宇表示,山西电力案后,再发现类似案件将从重处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推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发改委重点关注领域。如果我们发现再有类似案件将严惩不贷。”

“越是关系改革的行业,我们的公平竞争监管越是要跟进,不断加强。”参与本案调查工作的反垄断二处副处长吴东美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对电力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将长期进行下去,针对电力产业链中的不同特点,进行重点关注。“比如发电侧售电侧,我们更关注有没有垄断协议;对中间电网业务的关注重点则放在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电力关系国计民生。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促进竞争,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社会各界的普遍期待,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要职责。”张汉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查处直供电垄断协议案,就是发出一个有力信号,在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监管决不能缺位,通过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促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合理形成市场化交易价格,有效降低实体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最终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坚持反垄断执法常态化,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4 23:22
山西电价格垄断案最终结果落地
2017-08-04 刁萃 中能智库
8月3日,山西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案的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地,上午10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有关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2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直供电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决定——对达成垄断协议发挥组织作用的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从重顶格罚款50万元,对包括6家央企在内的涉案电力企业合计罚款7338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布10年、实施9年来,第一次对大型电力企业开出罚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副局长张光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没有法外之地,无论是谁,违反了《反垄断法》,妨碍限制了公平竞争,都将受到处罚。”

从2016年1月14日下午三点太原市西山酒店三楼会议室那场热闹的“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开始,到今天这起案件的尘埃落定,历时568天。“过程曲折,历尽艰难。”具有8年多反垄断办案经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反垄断二处处长徐新宇用三个“没想到”回顾了这场印象深刻的交锋:“没想到我们的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竞争法律意识如此淡薄,没想到案件推进这般艰难,没想到大用户直供电改革颇为不易。”

568天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

2016年1月14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召集央企发电集团山西公司、省属发电集团以及发电厂,在太原市召开“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并于座谈会期间签署通过了《山西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 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五条规定:“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测算大用户最低交易报价。由省电力行业协会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根据该条款,会议期间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发电企业达成了山西省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最低交易报价让利幅度,即与标杆电价相比,让利幅度不高于0.02元/千瓦时。

在山西省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交易中,涉案企业按照约定的让利幅度签订了直供电交易合同,实施了电力交易,交易平均价格为0.3元/千瓦时。

2016年1月29日,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和山西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上述涉案内容的举报;经过近一年的调查取证,2017年2月21日,山西省价格检查与反垄断局转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进行处罚的意见;2017年3月20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提出《关于对价格垄断处罚的申述意见》;3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就山西电价垄断案件约谈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相关人员。

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6日、带有“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抬头的《关于电价垄断的自查报告》清楚表明了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当时对案件的态度:“约谈后,我会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会上传达了国家反垄断局对山西电价垄断案件处理意见和有关领导的指示,大家通过学习讨论一致认为:我们过去对价格垄断案件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和国家反垄断局的认识存在偏差,作为行业协会仅考虑了行业的权益和行业的困难……在发电企业经营困难,共同制定《公约》加强自律时,将各发电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低于成本竞争认为是合法竞争。从而导致在引导企业竞争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多家央企涉案,惊动相关部门

看似波澜不惊的案件过程,在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出现了波折。随后,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大唐电力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等19个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异议,并提出听证申请。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协会和企业以《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电力市场以及经济不景气等理由进行申辩,并提出电力体制改革应该允许“试错”。

这场听证会引发资深反垄断律师和学者集体“围观”,按照律师们的说法——“他们说的没有法律依据,仅是自由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本案中山西电力企业被查处的是《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只要达成或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就属于违法行为。”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的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魏瑛玲进一步解释说,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其判断标准与达成协议的企业是否亏损、是否取得垄断利润,没有必然关系。

对此,学院派的观点与实务派一致:处罚是正确的,山西省电力协会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行业协会在法理上应当是经营者的自律组织,但在实践中容易成为各种卡特尔的‘温床’,所以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一直关注本案的进展。针对涉案单位提出的“《公约》虽然签字但没有印发生效,不应认定为实施”的申辩,黄勇解释说,“垄断协议既可以表现为书面协议,也可以是竞争者之间通过意思联络后实施的协同行为,无论本案涉及的公约是否签署、是否正式印发,固定价格的意思表示已经形成,特别是涉案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价格进行交易,从结果本身来看,它确实达到了价格固定的目的,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已明显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针对涉案单位关注的另一申辩理由,黄勇站在专业角度阐释,“去产能或者亏损本身不能成为价格固定的正当理由。经营者如主张不适用《反垄断法》,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协议或通过共谋而实施的协同行为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国内外执法实践看,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由于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实施的最具市场破坏性的行为,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显而易见,无法满足不适用的条件。”

采访中,黄勇向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着重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因此,我国当前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是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大前提下的主动作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价格、竞争和供求等发挥作用来实现的。现在山西的这个案例是很好的明确市场规律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互关系的案例。这个案件的裁决明确向市场中的广大经营者传递出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的信息,只有尊重市场基本规则,以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手段化解产能过剩风险,才能促进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并最终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

法不阿贵。本案接受处罚的23家涉案企业中,涉及6家央企。“本案是我国执法机构将反垄断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适用于电力国企的最新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苏华提醒,《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未提供任何概括豁免。“在我国国有企业越来越深入参与国际竞争的今天,无视《反垄断法》或想当然地认为《反垄断法》对其不适用的侥幸心理是非常危险的,一旦涉嫌垄断行为,卷入国内或国外反垄断调查,将难逃严苛的法律责任。”

案件公布前,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访月坛南街38号院,价监局局长张汉东就本案进行了通报,张汉东局长态度明确:“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守法经营方面也应发挥表率作用。”

只有“法治之地”,没有“法外之地”

执法是最好的普法,对电力企业而言,从“安全生产”到“守法生产”的态度转变仅隔着一个案件的距离。在这起我国首例直供电价格垄断案对外公布前两天,神华集团邀请反垄断执法人员为下属二级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一次“强化行业自律”专题培训。培训会上,这家央企的相关负责人对下属公司提出了新的生产要求,“以前我们是不安全不生产,现在是守法才能生产。”与会的电力企业希望执法人员对全国市场化交易进行反垄断监管。

从反垄断执法实践看,反垄断是企业合规的高风险领域,国有企业特别需要重视学习和领悟《反垄断法》,合法合规开展市场竞争。“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尤其要注意避免抱团取暖联合保价控价,损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徐新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排除限制竞争,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是坚决不允许的。

执法人员调查山西电力案同时,也接到来自其他省份的举报。“当得知我们正调查处理山西的案子,别的省不敢往下做了。”徐新宇表示,山西电力案后,再发现类似案件将从重处罚。“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推进大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发改委重点关注领域。如果我们发现再有类似案件将严惩不贷。”

“越是关系改革的行业,我们的公平竞争监管越是要跟进,不断加强。”参与本案调查工作的反垄断二处副处长吴东美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对电力行业的反垄断监管将长期进行下去,针对电力产业链中的不同特点,进行重点关注。“比如发电侧售电侧,我们更关注有没有垄断协议;对中间电网业务的关注重点则放在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电力关系国计民生。加强对电力行业的监管,促进竞争,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社会各界的普遍期待,也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要职责。”张汉东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此次查处直供电垄断协议案,就是发出一个有力信号,在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政府监管决不能缺位,通过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促进电力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合理形成市场化交易价格,有效降低实体企业和社会用电成本,最终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坚持反垄断执法常态化,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发表于 2017-8-5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前整好,要让百姓用电高兴

发表于 2017-8-5 18: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服务态度差的客服人员应该重新培训上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6 19:59
顶一个

发表于 2017-8-6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市辖三区,才实行了低谷电价,每度0.175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12 13:12
西充电价怎么是0.62元/度,其他地方都是0.599

发表于 2017-8-1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见返还电费呢?怎么返的?我们怎样才能知道?

发表于 2017-8-20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民用电费是5毛多每度起步的,用的越多越贵。为啥不执行夜间低谷低价电费???

发表于 2017-8-25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力公司,这几个月的电费是我自己交的,今天我也去交电费了,我可从没见到返过一分钱的电费哈。相反我还交的是阶梯高电价。

发表于 2017-8-25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供电公司 发表于 2017-8-3 16:42
楼主你好,感谢对西充县供电公司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    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川发改价格[2017]237号文的通 ...

阶梯降价是在原价的基础上降价还是在阶梯高电价的基础上降价?请电力公司说清楚,而且为什么我今天缴费没有返还上月的阶梯降价费用?
发表于 2017-8-25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帖子我不得不说一下。我也是昨天去交的电费。前天晚上电卡里面没钱了,我把卡插上用备用10块钱的电,昨天一早我去交电费之前看到电表里备用电还有6块,我去交了200电费回来,一插上卡,电表显示剩余电费206元,说明返了我10块钱。那么问题来了,我至少要用181度以上才会返钱给我(况且我不止181度),按照我用200度算,就应该返我30块钱。返10块钱啥意思?那么还有20去哪里了?谁吃了么?请电力公司回复。

发表于 2017-8-25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5 21:58
这是笔不小的钱哦,电力公司莫整的麻麻扎扎的哦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