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一佰肆拾玖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2011年2月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民事立案,请求该院裁决南充市水务局,营山县电力公司赔偿损失返还财产,2011年4月开庭。六年后2017年3月法院给出(2011)顺庆初字第655号驳回起诉[裁定书]。根据(2011)655号民事[裁定书]的标注,2011年3月就已有该[裁定书],2017年3月才发给当事人.时间.地点是公检法最基本的法律要素,顺庆区法院的该案法官,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一佰肆拾玖条法律条款为儿戏.此案的法官可以任意践踏法律条款;用人民给予的审判权玩权术,做出荒唐的违法闹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顺庆区法院的此案法官,公然胆大忘为.知法违法,没有给当事人做任何解释,事实证据证明;因为原告是普通民众,被告是权(钱)全占的南充市水务局和营山县电力公司。所以顺庆区法院此案的法官就可以欲所为欲!事实证据证明;顺庆区法院(2011)655号民事[裁定书]连法律最基本法律条款都己违背.己失去法律的严肃性.更失去法律的尊严!那有公平正义之言!应依法重审!维护法律的威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此案己在该法院反复立案肆次,己历经十伍年多无果,人生有几个十伍年啦]
请各界有智之士, 畅所欲言,支持公平正义!
点将王;15387649918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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