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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四等公民

[草根播报] 出门安岳人的路 进门安岳人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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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8-30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1 21:41
自己的脸自己爱

发表于 2017-9-4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5 16:02
脸在哪儿!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6 11:15
现在可好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7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去吧  现在真好

发表于 2017-12-28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钉子拔掉变坦途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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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7-12-30 06: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2-30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帖看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任重道远,人治强制在一些人脑海里根生剔骨。当有一天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你还会叫好吗?
不过,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浙江人民法院判决安岳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位于安岳县解放村150号的房屋违法时,个别网友的评论还会感觉良好吗?

发表于 2017-12-30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此帖看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县任重道远,人治强制在一些人脑海里根生剔骨。当有一天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你还会叫好吗?
不过,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浙江人民法院判决安岳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位于安岳县解放村150号的房屋违法时,个别网友的评论还会感觉良好吗?

发表于 2017-12-30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强拆民房法院判安岳县政府违法--胡代国维权成功318例
http://gogo345.blogchina.com/742346279.html
胡代国代理胜诉318例川资阳中院判决安岳政府强拆民房违法成为全国典型案例      
    2017年8月8日凌晨,四川省安岳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排洪抢险为由,强制拆除了被征地农民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村150号曾祥凤、冯亚宇的住房。曾祥凤夫妻立即委托胡代国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20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拆除了原告所有的房屋,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系本案的争议焦点.
      被告认为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拆除原告房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却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牛”之规定,及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提供的2017年1月16日、3月27日中铁八局一公司安岳大道项目经理部文件《关于安岳大道北段道路工程1#交叉口民房未拆迁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关于安岳大道北段道路工程1#交叉口民房未拆迁存在安全隐患的再次报告》,证明被告最早于2017年1月16日即知悉原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时隔7个月后才对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有悖突发事件应对具有紧迫性的原则,且该期间被告未与原告协调,或告知其及时修缮房屋或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予以拆除。本案中,被告径直对原告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不能体现应对突发事件中规定的事件所具有的紧迫性、严重社会危险性等特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的构成要件。且被告在拆除原告房屋前未通过告知其检修或加固房屋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事故灾难发生,而是采取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径直拆除原告的房屋。该行为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的规定。且被告提供的安岳县天气预警情况与本案房屋拆除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拆除原告房屋适用法律错误。
     即使原告的房屋已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适用拆除的条件,但被告拆除原告的房屋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程序。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二款“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之规定,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可见,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未针对其认为涉及的自然灾害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未对原告的房屋危险性进行综合性评估;未设立相关类别的应急指挥机构;未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未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及在拆除原告房屋后,未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综上,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201 7年8月8日拆除原告曾祥凤、冯亚宇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构成要件,且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程序性规定,该行政行为视为没有法律依据,应确认违法。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认为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8日拆除原告曾祥凤、冯亚宇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负担。

胡代国代理胜诉318例川资阳中院判决安岳政府强拆民房违法成为全国典型案例 2017年8月8日凌晨, ...

胡代国代理胜诉318例川资阳中院判决安岳政府强拆民房违法成为全国典型案例            2017年8月8日凌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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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4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得人心就是法,法失人心你有法?

发表于 2018-1-24 1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22年优秀版主

 楼主| 发表于 2018-1-30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伤不起99 发表于 2018-1-24 16:38
安岳朝阳出口什么时候通车

不清楚  谢谢
发表于 2019-1-9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真的拆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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