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绵竹市工商质监局剑南所成功调解一起食品纠纷,消费者获得经济赔偿1000元。
8月6日,在绵竹工作的吴女士在绵竹市剑南镇某食品门市部,花8.5元购买某品牌的香辣味竹篓鱼仔250克。回家食用后,出现腹泻呕吐症状,当即怀疑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到食品店理论。食品店工作人员对该食品进行品尝,也认为味道有问题。但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无果,吴女士只得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解。食品店工作人员确认该食品出自该店,并且店内未销售完的同品牌、同批号食品已经下架停止销售。食品店工作人员表示愿意承担对吴女士的经济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双方最终达成该食品店一次性赔偿吴女士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元人民币,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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