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金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创始人股东,该公司于2015年1月由三名股东采取认缴制的形式发起设立,并按程序规则报经达州市达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颁营业执照。因三名股东情况发生变化,在2016年12月4日在达川工商局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时,被告须在税务完善手续(交钱)票据,才能办理公司股权转让事宜。
当即安排人员前往税务咨询办理,得知应缴纳壹万五仟余元费用(工会费4000元、印花费8500多元、罚款1000余元),这些费用还不包括红包费用2000余元。
当时与该所(达川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刘副所长电话沟通:公司成立以来并没有产生一分钱的利润,股东只是往公司投入,没有按时前去报道(去过几次没找到这位刘副所长)是公司的过错对此处罚认缴,其它费用请求减免并告诉成都企业股权变更就没有这些费用,这位刘副所长回了句“那你到成都去呀,达州就是这个规矩”,并生气的挂断电话。
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达州地盘上办事只得违心接受这个规矩。
第二天(2016年12月5日)到税务所去办理交钱事宜,交给经办人一张银行卡方便交钱刷卡,令人费解的是其中5000元是到税务所旁边ATM机取的现金,问其原因税务所POS机故障?
达州地税局这种言行是在给企业减负并助推发展,还是巧立名目榨干企业最后一滴血和泪?按照此模式达州就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绝缘,这样的环境谁还敢达州投资创业,这也是转让公司股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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