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韩天友,男,汉族,1959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41号,身份证号码:53212619591210111X,联系电话:15987010409 15808605059
被投诉人: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
负责人:周晓发,职务,金寨村委会主任,原学校社社长。
住址:永善县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
被投诉人:赵光喜,职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本案主审法官。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侵占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土地经营自主权。
被投诉人:龙胡江,男,彝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原金寨村村支书。
投诉请求:
根据投诉人、代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依法撤销重复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返还投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土地经营自主权。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韩天友手持的于1997年1月1日,永善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鉴于永善县原农村承包合同有效期已过的实际,经永善县人民政府决定,续签的《农业承包合同书》和永善县人民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工作的通知》及昭通市、永善县等地方人民政府文件精神,于1999年1月1日,经永善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投诉人韩天友二轮延期承包经营本社农村集体耕地登记8亩、承包责任山及经济林4亩承包期1997年1月至2027年1月经营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投诉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本社集体耕地8亩,经济林4亩(以上实地丈量14.335亩)在登记承包期内,受《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投诉人韩天友提供于2015年10月15日,经永善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查阅、复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表》,证明黄华镇金寨村学校社于2013年9月3日,为姓名:王武田,女,年龄51岁,人口5,耕地12亩申请补办填写事项,侵占了投诉人韩天友《农业承包合同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地块面积及四至界线。并且未经县农经站意见、签字、印章、县农业局意见及签字、印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证明学校社、金寨村、黄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黄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涉嫌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另据投诉人韩天友提供有关求助委托代理诉说信息资料显示:“在2013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李桂生,万朝红以每人每天200元钱在街上请来一帮社会闲杂人员13名威胁我家,当地村支书龙胡江,社长兼治安主任周晓发视而不见,原本决定在今天解决此事的龙胡江也借故回到镇上,把解决的时间推迟到2013年9月27日。2013年9月27日以龙胡江,周晓发为首的恶势力强迫我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龙胡江还称:如果谁敢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我的手机就砸在他头上。调解现场,龙胡江宣布我1999年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证无效......调解最终双方并未达任何成协议。2013年9月27日下午14许,以龙胡江为首的恶势力在未通知我家在现场确认边界的情况下,便组织移民工作组对我四至界线内的花椒园进行仗量,我见情况,急忙赶往现场。要求他们解决妥善之后再进行仗量,然而龙胡江,周晓发等人则称,不管你同不同意今天都必须仗量”。村支书龙湖江,原社长周晓发,为了报复我家,在界定移民人口过程当中,与我家同一类型的移民都界定了移民人口,领取了生活补助,而我家却什么补助都没有?希望上级部门严查。以上主观行为与客观事实,已经证明学校社、金寨村等单位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主观行为未经县级农业管理部门审查,更证明金寨村学校社社长周晓发、金寨村村支书龙胡江等人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投诉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本社农村集体土地8亩,绿化地4亩(以上实地丈量14.335亩)四至界限内的9.183亩多花椒园分别划给王武田、万朝红、韩天武等人。导致投诉人韩天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承包经营自主权被非法强迫等侵害,给承包方投诉人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信访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对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被投诉人周晓发,在担任学校社社长期间,替他人伪造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帮助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二)、被投诉人龙胡江在担任金寨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村主任周晓发等人强行将投诉人四至界限内的花椒园瓜分给他人,给投诉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被投诉人赵光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蒙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法采纳永善县政府提供的伪造证据,残害投诉人,给投诉人的利益造成巨大侵害。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山高皇帝远的云南永善,法律的神圣无法捍卫,被一只只贪婪罪恶的手悄悄的串改,玷污。其中王武田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上的户主姓名被周晓发等人多次串改,并企图伪造了王武田的四至界限。我们根据对方提供给法院的证据证明,韩天文的四至界限是北至李兴友(王武田之子),那么王武田的四至界限应该是南至韩天文。然而本案中,周晓发却故意把王武田四至界限写成南至韩天友,况且中间还隔着韩天武的土地,又怎么会与韩天友的花椒园相连,这是明显的周晓发故意颠倒是非黑白,故意伪造了王武田的四至界限,从而达到其侵占投诉人花椒园的真正目的。其次万朝红的土地也于2012年经金寨村委会和学校社长周晓发同意已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回龙村移民银保田,然而周晓发在明知万朝红土地已经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还执意为万朝红再次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难道不是周晓发故意制造这起冤假错案吗?可以想想周晓发身为村干部居心何在?韩天武的四至界限亩积居然还有用涂改液涂改的痕迹,请问是谁赋予周晓发随意串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权力?补证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七之规定。也就是说金寨村委会在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示的情况下,便进行补证的行为是十分荒唐的。并且补证材料来源本身也不合法,补证材料中还有人故意造假,随意串改档案,并在金寨村委会未向黄华农经站提交申请之前,黄华农经站就批准同意村组意见,这是很明显违法行为。再者,孔德钦作为原村委会主任,已经离职多年,没有权力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孔德钦作为原村主任,离职后,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保管。但对方的档案至今依然保存于原村主任孔德钦处,很显然是违法的,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证据来源不合法。本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该案,投诉人原本以为本案在云南省高院能得到妥善解决,然而让投诉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云南省高院主审法官赵光喜等人顶风违纪,采纳永善县政府提供的违法证据,企图制造冤假错案。故意掩盖永善县政府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给投诉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当务之急,敦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行终55号判决书认定永善县政府关于对王武田、万朝红等人的补证程序合理合法,不存在客观的侵占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本人认为,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均存在严重错误,没有遵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原则,而是偏向于个人的理性思维。首先本案中,王武田、万朝红补证中所提供的2007年《永善县土地延长30年合同表》,作为王武田、万朝红补证的核心依据。本人认为认定事实不清,补证材料中所记载的内容既不客观真实,有虚报,谎报,伪造证据等情形存在。根据金寨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此份档案并没有保存在金寨村委会,而是保存于原村委会主任孔德钦处。既然金寨村委会没有保存有此份档案,又为何在档案上加盖金寨村委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这与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完全相搏。在档案上加盖金寨村委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可以说明金寨村委会保存有此份档案,然而金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中却说金寨村委会没有此档案,这很显然是自相矛盾,不客观真实。永善县政府认为此档案保存于何处,并不能改变其证据的合法性,很显然思想认识上存在严重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不同于其他的档案,应该由相关的档案部门专门负责保管,而不是将此档案随意保存于个人手中,除了证据来源不合法而外,档案的客观真实性也存在一些问题,预示着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可以随意串改其档案内容,从而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孔德钦作为原金寨村委会主任,已经离职多年,却把所有金寨村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存放自己家中,并利用这些证据作为利益交换,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我本人在孔德钦家里提取2009年周晓发等人所签订的协议时,孔德钦收取了500元的好处费,虽然孔德钦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他利用其保存于自己手中的档案向受害人收取好处费的行为就已经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当务之急,请求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孔德钦等人进行立案侦查,迅速对孔德钦采取相关的强制措施。如果相关部门继续助纣为虐,不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立案侦查,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卷土重来,危害人民群众,破坏社会稳定。
根据被告永善县政府及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显示:王武田的实际人口为6人,却被周晓发串改为5人;同样万朝红的实际人口为5人,却被周晓发串改为6人,这是严重失实的,存在虚报谎报的情形。其次,王武田与韩天友的四至界限均存在严重冲突,王武田南至韩天友,与韩天友的北至韩天武完全不相吻合,王武田存在客观的侵占行为。与此同时,万朝红2012年经金寨村委会同意已将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回龙村移民银保田。然而金寨村会在明知万朝红的土地已经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再次给万朝红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补证中包涵了原告韩天友的2.305亩花椒园,这是严重的侵占行为。而其周晓发的行为是知法犯法的行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还受害人韩天友一个公道。更为荒唐的是黄华镇农经站站长冉太均,在金寨村委会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便提前同意村组意见的行为感到十分震惊。难道黄华农经站站长冉太均是未来先知?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必须严肃追究其责任。其次,在这份补证材料中,没有加盖永善县农业部门公章,也没有签署相关部门意见,这很显然也是违法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更为震惊的是,永善县农业局副局长蒋松向法院提供的档案中,王武田的档案显示的户主姓名为李兴友,所谓李兴友与其身份证上李桂生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而王武田当时提交补证的档案户主姓名为王武田,而非李桂生,也就是说同一时间出现了两份不同户主姓名的档案,背后究竟是谁伪造了王武田的档案?这需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核查。2007年永善县土地延长30年合同表右上角填写的时间为2007年,地址为黄华乡金寨村,然而事实上,2002年黄华就已经撤乡建镇,更名为黄华镇,那么为何到2007年上面填写的仍然是黄华乡,这很显然有人故意造假。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面对我们提出的这些疑问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歪曲客观的事实真相。两级法院判决严重失实,不尊重客观事实真相,把法律置之度外,丧失了法律尊严。作为一名法官,已经失去敬畏法律之心,靠着个人意志为所欲为,继续维护永善县政府的违法乱纪行为提供保护,为自己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司法腐败必须立即根除,否则后患无穷,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云南省高院在经历了钱仁凤一案后,并没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继续助纣为虐,为腐败官员保驾护航,已经严重破坏社会稳定,敦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塑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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