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中午,资阳市安岳县一名5岁的小男孩从小区20楼坠落至3楼后身亡,警方调查后排除他杀。该小区20楼过道尽头有一扇常年打开的窗口,内侧栏杆仅1.16米,几乎与小男孩一样高;栏杆下方还有一处“台阶”,离地约0.41米——这些因素让家属质疑:该处窗口存在安全隐患。
父母不在家 5岁男童从20楼坠下身亡
8月14日中午,陈先生的大儿子在安岳县美林湾小区坠亡。事发后两天,记者在他们的住处见到了陈先生的妻子,此刻的她还处于悲痛当中。陈先生告诉记者,身亡的孩子是他的大儿子,今年4月份刚刚满5岁。
陈先生回忆,美林湾小区20楼的这处房子是自己姑妈的,平时他们一家人不时会过来住。14日上午,他和妻子带大儿子刚刚从老家过来。中午时,他在厨房做 菜之后便下楼去接妻子,“单元门进来的时候要刷卡,说了让我去接她。”陈先生留下大儿子单独在屋内,“临走时我还专门拉了几下门,确认门关上了。”
陈先生表示,在楼下待了约15分钟,他和妻子回到了家。“门还是关着,但是喊孩子的小名,却没有回应。”这让他们感觉有点奇怪,“平时一喊他就会来开门的。”进屋后还是没有见着孩子的身影,“我们还以为他在玩儿捉迷藏”,两人把家里翻了个遍,依然没有发现孩子身影。随后,陈先生和妻子一起下楼寻找。
“我还专门走了一段楼梯去找,还是没有。”陈先生表示,自己从顶楼天台又回到20楼的时候,他注意到了过道尽头打开的窗户。“跑过去往下看,发现我儿子趴在3楼的屋顶台面上。”他和妻子赶到时,儿子几乎没了生命气息,经赶到的120抢救无效后身亡。记者从警方处了解到,事件排除他杀。
男童家属:窗口栏杆几乎与男童同高 存在安全隐患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从陈先生住处出来,过道的尽头便是其儿子坠落的窗口。陈先生和家人认为,这处窗口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窗口呈半幅打开状,外侧并无遮挡,经用卷尺测量,内侧的栏杆上沿高约1.16米,栏杆下方也是窗口的下沿,离地约0.41米——这在陈先生的家人看来,就是一个“台阶”,“我大儿子身高就有1.1米多,对他来说,这个台阶和栏杆太容易攀爬了。”
在陈先生的引导下,记者注意到,该楼层还有两处窗口,不过这两处窗口的下沿分别为0.75米和0.92米,“如果那个窗口也有这么高,我儿子很可能就不会出事了。”记者注意到,这两扇窗户外有平台,平台外装有铝合金防护栏。
进一步查看后,记者注意到,几乎每一层窗口的设置都一样。而在事发后两日,每层过道尽头的那处窗户仍呈半幅打开状,“没有贴警示标志,也没有什么改变。”陈先生和家人不满道。
物管:窗口建成时就如此 考虑将窗户开口缩小
“出事的那个窗户是消防通风窗口,是要打开的,而且外面不能装防护栏。”小区物管刘经理向记者称。他表示,另外两处窗户也是消防通风口,“不过我们管不到,所以被人关上了,外面也被住户装了防护栏围住了。”另一方面,他表示,事发窗口在开发商建成时便是这样。
“我们建议陈先生通过司法渠道维权。”刘经理表示,待刘先生的事情处理完毕之后,他们考虑将窗口的打开幅度缩小一半,“用螺丝卡死。”
【律师说法】
通常来说,小区的规划设计是要经过批准的,应该符合相应的规范。”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邢连超律师介绍,在《住宅设计规范中》和《民用设计通则》中要求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事件中栏杆上沿高度已经达到了1.16米。”不过,他表示,即使窗台设计不符合规范,法律中也未对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追着作出直接规定。另一方面,他认为,物管方面在事件中没有责任,“物管是受业主委托协助进行安全管理,并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
此外,邢连超表示,由于事件中身亡的男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对孩子负有监护责任。”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认为,事件中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其责任是很大的。同时,他认为作为管理方一般也应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并且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比如平时的窗户开口不要太大,相应的警示标志等”。此外,他表示,如果是窗户的设计本身存在问题,则开发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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