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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四川] 西南交通大学校规与法律的碰撞《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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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西南交通大学校规与法律的碰撞
  ——石中雨(化名,以下均为化名)诉西南交通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庭审纪实
  2017年7月24日13时30分,石中雨诉西南交通大学教育行政管理一案在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根据原告和被告西南交通大学的答辩,审判长归纳了该案的焦点:1、被告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成立?
  2、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3、被告没有颁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否合法?
  经原告提议,法庭又增加了第四个焦点:被告作出的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首先,我们先看看被告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相关情况:
  西南交通大学关于给予峨眉校区土木工程系2003级土木工程(桥梁工程)专业学生石中雨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石中雨,男,学号:20030162,峨眉校区土木工程系2003级土木工程(桥梁工程)专业2班学生。
  2007年6月23日上午9:00~11:20在峨眉校区第三语音室进行的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该生采用考场内外勾结的方式,使用通信工具(手机)传递试题答案,在抄袭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石中雨同学严重违反学校考试纪律,构成作弊且情节严重。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之规定,经二零零七年第八次校长办公(扩大)会议西交校办纪【2007】8号研究,决定给予石中雨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如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位于成都九里校区三食堂二楼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诉。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章)
  主送 学生本人 学生档案
  抄送 校区领导……学生家长
  被告为了证明处分决定“考场内外勾结、使用手机、传递试题答案、抄袭答案、情节严重”的事实,提供了学生彭OO的情况说明;监考老师的情况说明;试卷复印件;原告的三份检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7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的通知。
  原告质证认为,1彭OO的情况说明和监考老师的情况说明违反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的规定,不具有证据效力;2试卷复印件系复印件,不是原件,且有改动,不具有证据效力;3四川省考试院的通知因“开除学籍”的事项违反《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对考试作弊处分的相关规定,不具有证据效力和法律效力,且通知不能证明原告在考试中的事实。所以,以上证据只有原告的检查具有证据效力。但是,原告的检查只能证明使用手机一项事实,其他事实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监考人员职责》、《西南交通大学峨眉校区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7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的通知》及一般常识,被告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监控视频;2监考老师当时的考场记录单;3监考老师当时的考场情况登记表;4监考老师当时的考场情况统计表;5、CET考生违规情况记载表;6双方手机;7试卷原件;8答题卡。但是,对于以上原始证据,被告一项也没有提供。因此,被告决定开除原告学籍的事实不成立,不清楚,缺乏证据。
  被告为了证明其决定程序合法,提供了以下证据:1处分决定;2快递单;3原告的申诉书;4被告的“复查决定书复印件”。
  对以上证据,原告质证认为,1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不成立,时间距离考试违规近4个月,不合法,其证据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不具有证据效力;2快递单不但不能证明程序合法,反而证明送达时间距离考试违规迟了6个月,距离处分决定时间迟了两个月,不及时,不合法;处分决定既没有依照决定和相关规定送达原告,也没有及时送达原告家长。程序严重违法。3原告的申诉书不能代表被告在作出决定前给了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也违法;4被告的复查决定书是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告同时指出:被告的处分决定在程序上违反下列规定: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二十五条: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4《西南交大峨眉校区关于学生考试作弊的处分规定及处理程序》三、(3)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学生作弊后两日内下发处分决定。
  关于被告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个问题上,西南交通大学没有提供证据。
  根据被告处分决定适用的《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原告提出以下意见:
  1该办法不是法律;2该办法不是行政法规;3该办法不是部门规章;4该办法不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纪律效力,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庭审中,陪审员向被告询问处分决定适用的是什么法律时,被告面对处分决定中“办法第七条”这些白纸黑字,竟然回答说适用的是与该案不具有关联性,决定中不显示的教育部第21号令。
  被告拿不出“考试作弊开除学籍”的法律依据,是不是法律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没有规定呢?不是,原告在法庭上宣读了具体法律规定,其内容如下:
  1《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学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第九条第二款: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被告处分决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在被告没有颁发毕业证书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原告提供了被告盖章的成绩单。被告对此无异议,但是只提供了处分决定,认为成绩合格只是颁发毕业证的一个条件,原告已被开除学籍,被告不颁发毕业证是合法的。
  原告认为,被告颁发毕业证是在2007年7月份,当时,原告并未被开除,具有学籍。被告的处分决定是在2007年10月24日作出,比向学生颁发毕业证迟了3个月,在事实上,程序上,适用法律上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告没有颁发毕业证不合法,且违反下列法律规定:
  1《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结构根据其修业年限、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3《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庭审中,原告指出被告在本案中处分学生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对学生平等看待,采用了双重标准。根据彭OO的情况说明,彭OO是作弊的策划者、组织者,信息发送者,应当从重处分。但是,因为彭OO是本地学生,是党员,是班干部,被告没有对彭进行处分;因为原告是外地学生,是信息的接收者,被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被告对此不认可,称彭OO是党员,是班干部,一直表现良好,学校已对他进行了“记过”处分。但是,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当审判长询问被告“原告有前科没有”时,被告回答“不知道”。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教师,为人师表;学校,知识的殿堂;西南交通大学,中国交通事业的圣地,法学专业也不错,法律课程应有尽有。依法治国,早已是国家的战略决策,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心内容。西南交通大学是国家高等学校,应该是依法治校的楷模,应该是遵守法律的典范。但是,从西南交通大学的处分决定和这次庭审可以看出,西南交通大学距离法治还有一定的距离,否则,决不会出现用校规代替法律适用处分学生等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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