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开除学籍”案
最高法院裁定指令受理
——石中雨(化名)诉西南交通大学行政纠纷案受理始末
2016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石中雨诉西南交通大学开除学籍处分一案,经审理作出(2016)最高法行再62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
2007年6月23日,已经完成四年学业,毕业成绩合格的石中雨在西南交通大学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试中石中雨具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西南交通大学在近4个月后作出对石中雨开除学籍的决定。
石中雨不服,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西南交通大学的处分决定,判决西南交通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石中雨以行政教育合同纠纷起诉,而西南交通大学作为从事教育的事业单位或事业法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产生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学校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于是裁定不予受理。
石中雨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石中雨请求西南交通大学撤销开除学籍的决定,并向其出具本科毕业证等,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石中雨仍然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南交通大学是实行教育自治的机构,该校可根据其制定的校规校纪对石中雨 的作弊行为作出处罚。因此,西南交通大学开除石中雨 学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于是,驳回石中雨的申诉。
后石中雨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等学校作为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活动。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授权机构,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的职责。本案中,西南交通大学作出的开除石中雨学籍的处分影响其受教育的权利。石中雨不服该处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而西南交通大学是否授予石中雨 毕业证书,是西南交通大学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石中雨 请求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的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指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根据上述裁定,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本案,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13时30分开庭审理。受理时间与2008年2月18日该院裁定不予受理相比,时间长达9年两个月。2017年7月24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后没有当庭宣判。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1998年起诉母校,要求为其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制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他虽然第一个打开了高等学校这扇行政诉讼的大门,引起 “学校诉讼’不断出现,但是以后有的法院立案受理,有的法院拒不受理,混乱不堪。
本案中,最高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62号行政裁定书明确显示:(学生)不服学校处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学生)请求(学校)为其颁发毕业证书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为学校处分学生引起的纠纷,学生起诉学校清除了一切障碍,打开了全国高校行政诉讼的大门,其现实意义不可估量,将成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这个案件将对学校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处分学生和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产生重大影响,其历史意义极其深远。也反映了中国行政诉讼、行政法制发展的艰难。为什么会产生这个局面?怎样改变这个局面?将是法律界以后时刻思考、无法回避、亟待解决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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