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济纠纷不是警察不作为的理由
河南安阳律师敦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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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指出的是(笔者认为这部分论述比较好):即使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与佘明华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亦应当通过诉讼、申请诉讼保全等合法途径解决。其未经佘明华同意,无权擅自强行扣留、占有佘明华的财产。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相反,公安机关放任、允许任何人以存在民事纷争为由,不经法定程序即可径行强取他人财产,将会导致原本有序的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失范。故如皋市公安局提出的因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其不介入处理不构成行政不作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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