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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住建局局长:中星国际小区地下车库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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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4 23:06
要搞就把事情搞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4 23:19
我们强烈要求,拿出合法的依据,确认权属,到底是我们业主公摊面积,还是开发商所有,如果有合法的依据我们都认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5 06:37
这就是开发商想钱想疯了。想方设法来向业主收钱

发表于 2017-8-2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看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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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记得上次好像回复了说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嘛
发表于 2017-8-2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个人很不希望开发商出售车位,毕竟增加了业主老百姓的资金压力,不过貌似大城市没得这个问题,小区车位卖了就卖了也没人闹,为什么我们县城一直为这个事情吵吵闹闹,到底是谁的车位,主管局也说得很明白了,我看没必要天天在这个上面吵了把
 楼主| 发表于 2017-8-25 13: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面积风险
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标明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2]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但只列明了应分摊的部位及其构成,具体数据仍不确定,所以仍然存在着开发商让业主多摊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总结了几招,提供给购房者参考。
第一招:索取公摊数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第二招:查阅有关资料;
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最终设计图纸或者最终设计方案、最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招: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和附录二中有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二"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万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唯一的选择就是诉之法律,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当然,我们期望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商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楼主| 发表于 2017-8-28 07: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7年8月24日晚,中星国际物管理黄某在没有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请开锁王悄悄打开中星国际业委会办公室门。业主通知房管局,领导叫业主报警,在警察同志的教育下黄某当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事情传开后,中星国际众多业主表示强烈不满,业主们认为自己选出来的业委会,目的就是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好小区,没想到物管做出这种违法的事情,如果物管可以随便开我们业主房门,业主们的财产如何得到保证?
          请房管局加强对物管公司的管理,这样的物管我们业主太怕了!

发表于 2017-8-28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归属于开发商,但也不能改变其用途。
发表于 2017-8-28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卖他妈卖批,把地面上的491个停车位划出来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30 09:36
计入公摊面积就是全体业主的,未计入公摊面积就是开发商的。

发表于 2017-8-30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车库车位到底是归开发商,还是业主,主管部门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发表于 2017-8-3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8-31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不可能不建设公共停车位,妈卖批地上没得,肯定就算到地下的,小区那么多人还怕开发商哟,不准卖就是不准卖,要搞就把事情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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