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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雅安市雨城区刘力法官(执行局局长)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等问题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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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刘力法官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等问题的
举  报

举报人: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股东;石棉县金沟电站(以下简称金沟电站)企业合伙人刘跃武,周剑。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沙湾路185号川航雅郡小区7-171号。联系电话:13981602731、15181230076。
被举报人:刘力,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现任职该法院执行局局长。
反映问题的性质:因被举报人刘力与金源公司股东刘跃武(法定代表人)以前曾有过节,被举报人怀恨在心,试机报复,以其达到故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项:徇私枉法;第(十)项: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事实与理由:1、被举报人刘力2010年在草坝法庭任庭长期间,曾审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当时原告为金源公司,被告为刘跃武,在判决书未下之前,原告金源公司申请撤诉,时任该案审判长的刘力坚决不予准许。紧接着作出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0)雨城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判决刘跃武败诉。由于刘跃武不服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代理律师在金源公司财务看账簿时发现,有一笔支出明确为买烟酒法院办案。就此事刘跃武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进行了举报,后由中院纪检组进行调查……。同时,该案经二审开庭审理,于2011年4月9日作出了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雅民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撤销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0)雨城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由此被举报人刘力与刘跃武产生过节。
2、2016年初被举报人刘力从草坝法庭调至雨城法院工作,任执行局局长。因金源公司与商行的借款执行案已在雨城法院执行,恰好由刘力主管。由于在执行期间,金源公司向雨城法院依法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当雨城法院在2016年2月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后,由执行局刘海强法官在2016年2月17日通知刘跃武去拿《执行裁定书》,当刘跃武得知上诉期为十天,就与刘法官说明情况:“因我们代理人在湖北出差,能不能代理人来雅安签字送达。”刘法官经考虑后同意由代理人签字计算上诉期。当刘跃武和代理人在2016年2月25日抵雅安后,在雨城法院准备拿《执行裁定书》时,电话联系刘海强法官后,他当时把《执行裁定书》交给我,一句话没说转身就走。当我们电话问他还没有签字时,他不予答复,叫我们找刘局长(刘力)。我们电话刘局后,他明确告诉我2月17日你们拒签,就留置送达了。当时上诉期仅差二天到期。接着刘跃武请求法院复印《开庭笔录》,刘力坚决不同意,因刘力无故刁难,刘跃武与刘力大吵大闹再次发生矛盾。后经代理人说明法律依据后,才免强同意复印,但说我院有内部规定,要写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当我们把申请递交后,还是不断刁难拖延,最后还是由立案庭郭庭长和本案审判长田智法官才亲自给予复印。事后,举报人从郑伦忠(金沟电站负责人)口中得知,现在刘力调到雨城法院当执行局长了,刘力说:“不整死刘跃武和金源公司才怪。”
3、根据(2013)雨城民初字第171号生效的《民事判决书》,雅安市商业银行新民街支行(以下简称商行)在2013年4月21日向雨城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由于金源公司是债务人,向商行借款抵押物为金沟电站,(注:该电站负责人郑伦忠,企业性质工商登记为独资企业,实为合伙制企业),我公司及金沟电站均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执行中,雨城法院除保证金源公司正常生产开支外,其余款项每月扣划到法院偿还商行(债权人)。前期的执行一直未对金沟电站电费款进行冻结及扣划。在2016年6月份经雅安中院同意执行金沟电站郑伦忠电费款后,雨城法院才从2016年6月份开始对被执行人金沟电站,除每月二万元保证正常生产开支外,其余电费款扣划到法院偿还商行。
雨城法院对金沟电站郑伦忠从2016年6月份开始执行起,第一个月是正常执行。可是,第二个月当我金源公司在2016年8月与富源公司(国家电网)结算7月份电费时,发现被执行人金沟电站该月少发几十万度电,极不正常,后经我公司多方调查落实,是被执行人郑伦忠把金沟电站60万度电费款(被执行款)非法转移到汇浩电站结算。我公司立即报告雨城法院执行庭黄庭长,黄庭长感到不可思议,郑伦忠为10万元钱转移执行款值吗?黄庭长当即电话落实汇浩电站,决定叫汇浩电站把钱扣住,不准交给被执行人郑伦忠。该月电费结算单价为0.16789元/度,合计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佰叁拾肆元(¥100734元)。
在2016年9月3日富源电力公司调度室电话告诉我金源公司,说金源电网无负荷,要求金源公司检查线路。经我公司多次巡线检查正常,各电站发电运行正常,查不出原因。后经多方了解核实,是被执行人郑伦忠非法把电从金源电网转走了,再经我公司与富源公司核实,9月初郑伦忠把金沟电站的电和其它二座电站的电全部非法转移至栗子电站结算。郑伦忠又一次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电费款)。此事非同小可,在2016年9月11日我金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雨城法院递了《执行财产变动补充报告》(证据一),同时呈送了申请执行人商行。由于商行感觉事态严重,于2016年9月18日向雨城法院提交了《请求依法处理被执行人郑伦忠非法转移财产的报告》(证据二),并提出将依法对郑伦忠非法转移财产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我行。
之后,我公司全力出动到金源电网现场对长达四公里的杆(塔)线路进行了反复认真检查,终于在2016年10月25日发现了被执行人郑伦忠破坏我金源公司电力设备的位置,就是在我公司电网从石棉紫马至栗子坪35KV送电线路的最后一根电杆地方,仅与栗子坪变电站一墙之隔处实施的破坏,非法将我公司的电量金和金沟电站及其他二座电站电费款全部转走(盗窃)。同时,我公司将被破坏的现场及在富源公司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拍照及录音录像带回公司。第二天上午,2016年10月26日我公司立即向雨城法院执行庭黄庭长将现场拍照资料及录音录像放给他看。黄庭长看后十分生气,感到问题严重,拿起手机立马给被执行人郑伦忠打电话。问:“你搞的啥事哟?你在哪里?”当郑说在石棉后,黄庭长马上说:“你到法院来一趟。”时隔几分钟后,黄庭长接到一个电话,听见黄庭长叫刘局,接着他简单说:“他又把金源公司电线破坏了……。”紧接着被举报人刘力就亲自来到调解室。(注:我公司早就将刘力的事向院领导反映,要求他回避,而他自己也口口声声说不管此事)问怎么回事?当黄庭长把我们反映的情况向他汇报后,刘力很淡然的表了一句态:“调查了再说”。从此杳无音讯。我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雨城法院呈交了《关于对被执行人郑伦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及盗窃罪的报案材料》(证据三),并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有关的照片及光盘一套证据。由于雨城法院未作出明确答复,刘力答应调查了再说成为空话。我公司在2017年2月9日再次向雨城法院执行局刚上任的山峰副局长,主管本案执行法官递交了书面的《情况反映》(证据四),因无回复,我公司接着在2017年3月1日又向雨城法院再次递交了《恢复查封财产申请书》(证据五),紧接着在2017年3月6日我公司递交了《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石棉县紫马至栗子坪输送电线路权属相关证明》材料一套(证据六)。因山峰副局长再次找他都说请示领导再说。由于一拖再拖,我公司只有找院领导反映情况,在2017年3月28日院领导安排由谢建华副院长接待了我们,将我们反映的问题由书记员记录后,并将我公司3月1日《恢复查封财产申请书》作为附件交给书记员。其后,由院领导作出安排派人到破坏现场勘察,摄像取证后,于2017年4月18日接到执行局山峰副局长电话,他告知现院党组作出决定:“将金源公司输电线路恢复原状,并责令郑伦忠在15日内恢复,现已通知了郑伦忠本人。”紧接着,我公司请问山局,需不需要我公司派人配合恢复。山局答:“不需要。”时隔14天,在2017年5月2日山局来电话告诉我公司。“郑伦忠把线路恢复好了,但四座电站都没有发电,另说:其他电站准备自己架设线路……”。后经我公司检查,并没有恢复,我公司线路如恢复后就应该电表有电量记录。事后得知,郑伦忠在4月29日将上次破坏的电缆接起了,同天又在我公司的另一端将电线剪断,并欺骗法院说三电站都没发电(因一电站在维修),所以电表没电。由于我公司线路未得到恢复,执行局也不予理采,我们只有再次向院领导反映情况。在2017年5月11日向谢建华副院长呈交了《关于对金源公司恢复线路情况的报告》(证据七),过了几天,我们问谢副院长情况,谢答复材料已交刘局长(刘力)办理。可至今被举报人刘力和山峰都说未看见材料。
由于被执行人郑伦忠以非法转移财产为目的,又编织一套谎言,说金源公司线路有权属问题,说他也出钱了的。雨城法院执行法官听知认知,好似法院由郑伦忠所开,他说啥,法院一定照办。我公司在2008年开始运行的输电线路至今已8年多时间,从未听说有权属争议。而被郑伦忠多次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后,法院既不依法追究他的违法行为,反而还不断为郑伦忠说话。
在2017年7月19日我们再次向山局提出三方面问题:
1、立即依法恢复法院查封的财产,金源公司的输电线路。并告知玉华电站在2017年6月19日已来函我公司,要求在我公司恢复并网发电(证据八),现只因被郑伦忠破坏后,我公司线路被占用无法通电。2、从2016年7月被郑伦忠非法转移的电费款200余万元的款项依法追回法院,以便偿还债权人商行。3、2016年已被法院执行的我公司和金沟电站的电费款几十万元,可银行只收到10余万元,我们现提出查看法院对金沟电站郑伦忠的支付款和商行还款情况。(注:因石棉法院在2017年7月3日已判决刘跃武、周剑为金沟电站的合伙人)。当时,执行法官山局答复请示领导后再说。在2017年7月20日去找山局拿复印《执行笔录》时,由被举报人刘力当面回复“不可能恢复,你们权属问题,你们去打官司,看法院账,要金沟电站拿手续来……。”
被举报人刘力的做法,不讲法理,为此,我们依法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反映情况,请上级领导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理。同时我们举报人特提出如下请求及说明理由:
一、请求尽快落实我金源公司被非法破坏的输电线路恢复正常生产运行。金沟电站本属公司的资产,举报人现已是金沟电站企业合伙人。我公司恢复生产结算电价明显高于金沟电站。按政府定价我公司每度电结算为0.226元/度,电站结算为0.163元/度,金沟电站不走自己公司线路结算电费完全不合常理,只能说明是被执行人郑伦忠为逃避、转移执行财产而已。
二、请求依法准许举报人查看雨城法院执行款项的去向,因举报人在商行询问后,发现几十万元执行款不知去向,只有待查看账薄后,若有嫌疑在另上书反映。
三、请求法院依法追回被郑伦忠破坏我金源公司输电线路带来的损失(包括金沟电站)200余万元。因金源公司和金沟电站同属被执行的查封、冻结财产。我公司依法报告雨城执行法院后,因人为因素,无故拖延,执行不力,既不依法处理被执行人郑伦忠,也不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更没有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后减少损失,完全是故意放任被执行人郑伦忠的破坏行为,甚至违法为郑伦忠无理辩解。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由于被举报人刘力无视法律,以权压法,理应受到相应处理。
综上,被举报人刘力的违法事实清楚,以言代法,徇私枉法,已给举报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其以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3款规定:“《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此,请求各级领导和各界朋友予以关注,为维护法律尊严,真正做到依法治国。




举报人:雅安市金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股东
刘跃武周剑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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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09:13
刘力在本院大家都知道他的人品和工作作风,是如何被提拔的......我们不好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09:17
大家心里都明!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2:06
看了举报后,刘力出事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2:09
查,查。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6:25
刘力水深,有后台,小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9:31
刘力太过愤了、其实在他手上的案子也害了不少人,我曾经也听说过只是当事人没办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6 19:42
顶、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7 02:03
胆子太大了,应该查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8 08:31
没有人管?他们死定了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9 10:48
刘力在草坝时就爱乱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9 10:50
刘力是向明提起来的,山峰是刘力提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9 10:55
刘力徇私枉法以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几百万,为他人谋利,按相关法律看,刘力可判5至10年!就看市政法委正不正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9 16:59
刘力的行为确实违犯法|官法32条,是犯罪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9 17:00
说得正确。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9 17:00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8-29 17:01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7-9-5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人你真没见过市面,加到局长微信发个红包一切都OK,只有那样才可以黑的变成白的,白的变成黑的。要想一毛不拔就公道那回民国去。

发表于 2017-9-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

发表于 2017-9-6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刘力在本院大家都知道他的人品和工作作风,是如何被提拔的......我们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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