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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唐山滥用法律中止终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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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8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谢猛 2017/08/28 16:18:19
我叫谢猛,1991年11月29日生,手机号:15100531403.唐山市玉田县人。今向领导反应如下:
我与玉田县盛达造纸厂因劳动争议纠纷(工伤)一案,经玉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玉劳人裁字(2015)第171号仲裁裁决书,现已申请玉田县法院强制执行玉田县盛达造纸厂给付我赔偿金82311.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6年5月申请人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我多次找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李志田法官询问该案件执行情况,李法官说:“玉田县盛达造纸厂债务多,其他债权人处理完在处理你的,轮后处理,厂子没钱。”我说“我是工伤,手落下残疾了,社保局有工伤保险金,你们依职权依法划拨,先给解决部分。”李法官说“现在厂子无财产执行。你自己到社保局找企业办理。”
07年6月12日我再次来到执行法院得知我的案件已经被中止执行了,其中止理由是: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我找到李法官问其“为何中止,为何没通知也没有给我下裁定书,社保局保险基金不是财产吗?”而李法官说“工伤保险基金我们无权执行,中止执行不需要通知你,执行六个月自动中止执行”。
真如执行法官李志田所说的吗?不是。即便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那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也是财产啊!为何不执行?李法官与玉田县盛达造纸厂是什么关系,不得而知了。我在2017年2月25日追加该单位10名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时,向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营业执照合伙人信息及合伙人经济状况信息)至今4个月李法官没有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追加被申请人的裁决,而是在追加被执行人期间李法官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脱。该企业及企业合伙人现都有能力偿还(有证据)。为何李法官不履行执行调查程序呢?是不懂法吗?再者李法官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私自中止终结了案件执行,也没有按法律规定发给我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不知李法官依据是什么?是否存在滥用司法程序中止终结制度之嫌,来达到逃避案件审结数量呢?是否玩忽职守,推脱责任呢?所以李法官说法是不对的,在欺骗一个残疾人,是在挑战当前法律。
我们的法院有法不依,我们的法官有责不尽,老百姓的利益与权力得不到维护,那么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还有何意义?我们国家设置的执法部门还有何意义?我们的法院有法不依,我们的法官有责不尽,这样的案例不断重演,积压案件越来越多,社会又怎会说越来越和谐?中国梦又如何实现?
法律依据有: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裁定书应当说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案件执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法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经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经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经依法启动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录入卷。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执行案件相关规定>>及对执行法官追究相应责任的规定,而执行法官李志田有法不依、依法不究、迟迟不执行、包庇拖延,使本案至今还没执行完毕。希望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给予赔偿、并给我合理的说法。
我期待法院的答复。
十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转发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造成恶劣影响法院承担。
发帖人声明:我对自己文字的真实性负责,我提供了自己身份信息及电话,为此文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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