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闻:16日9点、15点胡代国父子代理三上诉案
2017年8月16日,胡代国及儿子胡建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三件上诉案。
上午九点,在第四审判庭,胡建代理农民工许光芳与安岳紫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案件。
安岳县紫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资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
后向资阳市雁江区法庭提起行政诉讼输了官司。故而,又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在法庭上,上诉人律师提出,人社局不应当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理由:一是,没有工资表证明许光芳为我单位保洁工;二是许光芳已经超过55岁法定退休年龄,即使是我单位的保洁工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认定为雇佣关系;三是许光芳受伤三个月后,已经领取了每月几十元的农保金。综上,资阳人社局不应当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更不应当对许光芳的劳动能力残疾鉴定为九级工伤。
许光芳的代理人反驳道:许光芳的受伤应当属于工伤:理由:一是许光芳在公司作保洁工是事实,公司出具了证明;二是司法解释规定,超龄农民工受伤直接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三是许光芳受伤时并没有领取农保金。综上,人社局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事实充分,合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观点。
上诉人律师辩称:退休规定是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解释不属于行政法规,本案应当适用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下列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司法解释。
11时许,该案审理结束,考虑到许光芳一家三人够得等,胡代国便安排儿子开车,将三人送回了安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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