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配合县司法局对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服刑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活动。
杨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自治乡九沟村9组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安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杨某某具有监管和帮教条件,2017年5月11日,安岳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社区矫正期限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该服刑人员于2017年5月26日到安岳县司法局驯龙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
杨某某到驯龙司法所报到后,长期待在成都,不回安岳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杨某某在其户籍所在地安岳县自治乡九沟村9组已没有其他亲人,家中房屋破败无法居住,杨某某本不具备社区矫正的帮教条件,鉴于法院已经做出社区矫正的判决,为确保杨某某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驯龙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杨某某促其回到安岳执行社区矫正,但杨某某回到安岳后,不但拒不履行社区矫正义务,还以无固定住所、无规定生活来源为由,长期到驯龙司法所、驯龙镇人民政府吵闹,要求司法机关、人民政府为其解决住房和生活问题。
近日,受驯龙司法所邀请,安岳县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对杨某某开展了一次专题教育。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首先对杨某某指出他拒不履行社区矫正义务是错误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条例》、《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其重申了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该履行的义务;其次根据检察院工作职责,对其指出,如果继续不履行社区矫正义务并到当地政府、司法所无理取闹,县人民检察院将监督安岳县司法局采取必要惩罚措施,直至提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最后,鉴于杨某某既无固定居所,有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情况,派驻检察室工作人员会同驯龙司法所、驯龙镇人民政府商量,确定先由寻龙镇人民政府为杨某某提供600元困难补助,并由驯龙镇政府、驯龙司法所出面,在当地一建筑工地为杨某某联系好工作和住处。
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服刑人员杨某某为自己过去的错误行为表达了歉意,同时表示在以后的社区矫正执行中,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确保自己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顺利完成,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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