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法院,当事人的官司胜败,谁承担责任?
当我写下这个标题时,我也感到很好笑。从2008年,我开始关注中国的一个特殊的群体----“访民”,迄今已快十年了。我所接触的“访民”,是“顺民”多“刁民”少,他们去各级信访机关“上访”,见到各级官员都是诚惶诚恐,颤颤兢兢,诉说“自己的冤情”。
中央政府设立“上访制度”,并不是要解决“访民”的问题,而只是要了解下级政府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各个地区的“社情民意”。各級人民政府信访部门,包括国务院信访局所起的作用,仅仅是个“收发室”的作用,他们收到“访民”们的“申诉材料”后,做一个豋记,就转到“侵权的发生部门”,要求“侵权的发生部门”依法解决“访民”们的上访问题。
“上访制度”解决不了问题,为什么中国老百姓还要去“上访”?中国老百姓维权的模式,是“先找青官,再找明君”。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们首先想到的事,找“包青天、包大人”为自己“平反昭雪”;只有在找不到“包青天”的情况下,他们会去京城,找“明君,告御状”。但是地方政府认为:“访民”们去“上访”,告“御状”,破坏了当地的“和谐社会”,是“不稳定分子”,于是“拦访、截访”甚至“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访民们”发生了。
2017年8月,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3组的“访民”周明如女士,告诉我:今年5月份,村委员会的干部以为“她要去北京上访”,安排米政安等人“守她”;在“守她”的过程中,她被米政安欧打了;金堂县公安局却以“她欧打米政安”为由,行政拘留了她10天并罚款200元;... ...。我告诉她:聘请律师,依法权!周明如女士,哭着告诉我:她的家人不支持她上访,经她没有钱聘请律师,甚至连去彭州市法院起诉,买汽车票的钱都没有... ...。我告诉她:我能帮助你的,只是帮你书写《行政起诉书》,你本人亲自去彭州市法院立案。我也不收取你任何费用。
8月29日,我接彭州市法院的一个电话(028-68819931):金堂县公安局和金堂县政府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行政答辩状》和“行政处罚的证据”,我可以带上《委托书》去法院阅卷。至此,我才知道,彭州市法院已经受理了“周明如诉金堂县公安局和金堂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是,我立刻给周明如女士打电话,要求她:第二天到成都市来,商量“办理委托手续,代理案子”一事。
第二天,周明如女士来到成都市,我告诉她:你没有钱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子;你只有去找你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给你开具《推荐函》,推荐你信任的公民代理你的案子。周明如女士说“居委会不会给我开具《推荐函》,因为金堂县公安局拘留我,就是在帮居委会‘维稳’... ...。”。我告诉她:如果你所在的居委会不给你开具《推荐函》,我就确实无能为力了,我帮不了你的忙。
8月31日,周明如女士告诉我,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金堂县人民政府赵镇街道办事处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了《推荐函》,“推荐李双德和冯丹二位公民代理案子”。
2017年9月4日,我携带《授权委托书》、《推荐函》,和周明如女士一起去彭州市法院领取《行政答辩状》、“行政处罚的证据”和《传票》。彭州市法院行政审判法庭方露法官,拒绝接受周明如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推荐函》,其理由是:原告周明如只能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如果原告周明如无钱聘请律师,就只能聘请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代理案件。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案件的民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地处分自己的诉讼行为,核心内容是行为自治”。当事人的民事委托行为,应当由,也只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范,否则其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委托非职业法律人员的他人代理案件,只能委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是违反“行为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行为”,破坏了“行为自治”。因为案件的胜败后果,是由案件当事人承担,并不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和人民法院承担。“人在屋檐下,不得不底头”,当事人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不得不根据“诉讼程序”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我要求,周明如女士去她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开具《推荐函》。
彭州市法院行政审判法庭方露法官,以“李双德公民不是原告周明如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工作人员”为由,认定《推荐函》无效,拒绝接受周明如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但是我确实查不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在何时,制定了一部什么法律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我还是那一句话“人在屋檐下,不得不底头”,方露法官作为彭州市法院行政审判法庭法官,你代表的是彭州市法院,周明如女士只是“民”,我只是原告周明如女士的代理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我接着原告的委托,是因为周明如女士只是一个“访民”,因为“上访”与“截访”的冲突,而被公安局以“欧打他人”行政拘留,她没有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也没有钱聘请律师代理案件。
2017年9月19日上午9:30分,我和原告周明如女士会准时按照《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彭州市法院,我只希望你:给我和周明如女士一份“不准许代理案件”的《决定书》。我们知道:法院作出“不准许代理案件”的决定,是没有上诉和补救渠道的。因为我们向法院依法提交了代理案件的书面文件,所以也希望你依法书面决定。
李双德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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