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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童话村

[情感·家庭] 新店派出所拒为抗战军人盖章证明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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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16 19:01
派出所没错

 楼主| 发表于 2017-9-18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zcxs1987@163.co 发表于 2017-9-15 16:57
你这个证明确实有些敏感了,目前大陆是不会承认台湾所谓的国防部,你让派出所去盖章人家怎么可能给你盖章, ...

申请书是民间书信,没有想要派出所盖章。本来可以不给派出所看的。

要盖章的是亲属关系证明。

 楼主| 发表于 2017-9-1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吃瘪 发表于 2017-9-14 23:06
没啥说的,你去找台办、找政府也只能帮你协调,不可能强行要求派出所给你盖这个章的。
既然你也专门去翻了 ...

证明书上的人都是解放后活着的人。应该都有户籍档案。(如果没有,是派出所的过错,更应该调查走访为民服务一次)

从法律来讲,举证责任更多在派出所,因为他们保存了户籍档案。

如果说行政相对人也有部分举证责任的话,我们找到村委会本地人的证明(村委会已经盖章证明),行政相对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其实,有一般一般理性的人都看得出,史耀龙是这个村子的人,村委会证明,如果存疑,还可以走访本地人,完全是可以调查属实的事情。

撇开法定职责不说,关键要看派出所的“服务意识”。

 楼主| 发表于 2017-9-19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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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话村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4946490-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从规划性文件《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版的细微差别看“立法者意图即立法目的”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征求意见稿)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正式版)

法律适用过程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1)文义解释一(2)体系解释一(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一(4)历史解释一(5)比较解释一(6)客观目的解释。)

1,法律解释首先要尊重文义解释,这是最优先的法律解释,此处应将“等”字理解为“表示列举未穷尽”,否则没有“等”字,此条款依然通顺没有歧义。此条款说明,只要有证据足以证明亲属关系属实,派出所就应该予以证明。这是派出所的法定职责。

2,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后仍然有歧义的情况下,需要进行目的解释(看立法者的意图),从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版的细微区别看,12部门考虑到了历史户籍档案缺失情况下,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亲属关系属实,派出所仍然可以作出亲属关系证明。

另外,《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的十八种证明》不是行政规章,也不是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应该是公安部内部的一个指导意见。执行中主要还是要尊重法律法规和12部门联合发布的此规范性文件。

综上,派出所在适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过程中,应该根据历史户籍档案和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亲属关系属实的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此规范性文件。
(按理,我证明上的家人在解放后都曾经在一个户口簿,应该有原始户籍档案,如果缺失,举证责任也应该在公安户籍部门,不应该难为群众去举证,你们完全可以根据村委会证明或实地走访查明情况)

也请派出所就此意见和你们的理解,咨询贵局法制科,早日作出正确决定,不要增加群众的办事难度和办事成本。

发表于 2017-9-19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情况如何呢?怎么不见新店镇派出所回复呢?难道说派出所民警都是一群披着警服对法律 法规无知无畏只会欺压老百姓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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