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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问政回音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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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政回音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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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新闻 发布时间:2017-09-14 11:30 来源:泸州新闻网        0 条评论字号:

政策咨询、发展建议、民生诉求、情况反映......请登录泸州新闻网www.lzep.cn),点击“网络问政”,与相关部门直接“对话”。移动手机用户也可编辑问政留言内容,以短信形式发送到泸州手机报1065867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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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此前咨询泸州市卫计委得知产假有158天,一孩和二孩政策一样,并且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单位却称生二孩产假只有98天,剩余的60天没有任何福利待遇,请问具体政策是什么?

泸州市人社局: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同一概念。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7]3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函[2013]40号)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休假期间,工资改为按月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应享受的天数。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生育津贴计算天数为:正常生育98天,剖宫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3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016年1月22日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同一概念,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而女职工产假工资,应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若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反映,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 段婉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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