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简述
发生交通事故,双方不能私了,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迟迟不下来,肇事者有义务先行垫付伤者的医疗费吗?
伤者的医疗费该怎么给呢?
二、在法律上并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相当于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和专业技术鉴定,对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会确定赔偿与否和赔偿金额。因此,赔偿的问题交警其实说了也不算。在交警队,交警只能组织双方调解,他并没有权力强制一方赔偿另一方,调解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
交通赔偿的具体数额,如果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之前,肇事方是否应当赔偿,赔偿的金额是多少都是未知数。因此,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如上所说,肇事者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那么,就这样眼睁睁的看着受害者受伤流血而不对他进行医治吗?其实不是的,生活中,大多数时候,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医药费的,但是有些肇事者就会因为个人的经济原因或是其他的一些原因,没法垫付。那么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
三、无法先行垫付--适用国家抢救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这项规定意味着什么呢?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保险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保险人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会受到处罚。
2、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
救助基金:是政府设立的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垫付问题。(详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
四、关于垫付事故医疗费的建议
1、对于肇事司机
应当及时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和必要手术等费用,这样至少保证伤者的伤情不因无钱医治而扩大,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不仅导致伤者承受更严重的伤害,后期理赔也会无形加大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对于受害人
肇事司机能及时垫付所有医疗费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机不配合垫付的情况下,自己应及时自行垫付治疗费用,若治疗费用紧张的应及时和交警部门联系,看能否和保险公司、肇事方或医疗基金部门协调获得帮助,及时保障受伤者身体健康利益。
3、如若垫付了医疗费用,垫付方应保存好垫付的医疗费票据或由受害方出具的收条,以备在后期诉讼中作为证据主张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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