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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88995356

[原创](暴力拆迁之5)家,我想有个家,一个可以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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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3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时我家几个老辈子  都是老实人   几十岁上年纪的人   一直都奉公守法  从不违法乱纪~~~~~~~~~~那里见过土匪恶霸 那种场面啊~~~~ 又有几十个身材魁梧带金项链的大汉,不晓得是啥子人 拆迁办的说的是他们的办事员  把几个老辈子围在谈判桌旁边,一直到凌晨5点过,不准睡觉,一直谈,都是60-70岁的人了  哪个遭的住,当时场面就像是旧社会签卖身契一样,在一片哭声中被迫把字签了,我喊他们不要签,结果被几个大汉拖出去不要我进切,说我没权利的。后来几个老辈子对我说我们那么大年纪了遭不住这样折腾了。   气死人,我宁愿把房子捐给国家,也不愿这些东西落入这些贪官的私人腰包。  所以我才到网上把这些公布于众,希望上面能看到这些贪污国家和私人财产的贪官。 

发表于 2009-10-14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拆迁简直是无法无天,我们这里的拆迁也发生有类似的事,不过只要有当初强迫你们签字的证人或证据就不要怕。
发表于 2009-10-15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的一天中午午饭时间,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一节目,请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钱明星教授,老百姓如何应对强盗们的非法暴力拆迁?请钱教授支招,钱教授说了11个字:破釜沉舟,百折不挠,不签字!我家就是牢记这11个字的。
发表于 2009-10-15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的拆迁没有法律可依!手段无比毒辣、残酷、残忍!是犯罪的!
发表于 2009-10-15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的拆迁没有法律可依!而是依据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
发表于 2009-10-1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鬼子进村时实行三光政策,没有强迫“东亚病夫”签协议。黄世仁按着杨伯劳按手印,因为杨伯劳该黄世仁的债。
发表于 2009-10-15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擅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依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依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擅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发表于 2009-10-1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年来,全国各地强制拆迁公民合法私有房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陈更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政干预过多。”
    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涛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都是明确以行政强制力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严重违反《宪法》及《立法法》。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宪法》第62条之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第8条规定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规制,即根本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制订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突破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有损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违反了国际通行的不准许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世界规则,而且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是滥用。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但分析我国各地的拆迁法规,无一例外将上述原则排除在外。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而对被拆迁户不愿被拆迁的主张视而不见,从本质上讲,这是保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拆迁人打击被拆迁人的做法,是缺乏正义的一种制度。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因此,当务之急,让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让拆迁纠纷在民事范围里自己解决,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这才是治本之举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重违反《宪法》、《立法法》、《民法》,触犯《刑法》,由此酿造了无数惨案,于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之日废止。为使拆迁引发的惨剧不再发生,劳苦大众的生命财产不再被霸占抢劫,全党、全国人民应该对其大学习、大讨论,全国人大应该对其予以违宪审查。   

    

发表于 2009-10-15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是受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保护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权处分公民私有的房产!
发表于 2009-10-1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的拆迁强盗们都是搞的缴枪不杀!

发表于 2009-10-15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胞们:都是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惹的祸!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6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贪官不执行《物权法》  我们老百姓 能拿他们怎么办   谁来监管约束他们????我们只能眼睁睁得看着他们夺走我们的财产。  我们没要国家的东西,连我们自己应有的东西都被他们贪成他们的了。

发表于 2009-10-1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88995356在2009-10-16 16:40:00的发言:

这些贪官不执行《物权法》  我们老百姓 能拿他们怎么办   谁来监管约束他们????我们只能眼睁睁得看着他们夺走我们的财产。  我们没要国家的东西,连我们自己应有的东西都被他们贪成他们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我们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没有满期,从1990年5月19日起70年。所以我们根本不需用《物权法》,就用原来的旧法律,因为它们的规定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都是保护,没有半个字规定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满期70年后自动续期。

不是把“我们自己应有的东西都被他们贪成他们的了”,而是把我们自己应有的东西都被他们霸占抢劫成他们的了!

发表于 2009-10-1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朋友们反复仔细阅读群中呼声中《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两篇文章里面关于非法拆迁的一些法律理论的阐述。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7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诉了 ~~~~~~~告成都市房管局~~~~~~~具体开庭时间我会通知大家~~~~~~~~有兴趣的可以听~~~~~~~~~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的今天~~~~~~~为何这些贪官污吏依然逍遥法外!!!!!为所欲为!!!!!!!!!!!!!
发表于 2009-10-20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童话宫殿魔鬼

官府眼红了?村民山寨版白宫被强拆 房主爬上屋顶阻止

罗南疆

2009年05月27日07:22  来源:云网



挖掘机开始拆房子
  24日下午3点多,在轰隆隆的机器声中围墙轰然倒塌,前所村“白宫”被强行拆除。屋主杨丽头发凌乱地坐在旁边的寺庙外,上午为了保住“白宫”,她一度爬上屋顶,在烈日下伏在屋顶阻止拆迁。

  屋主要求补偿500万元

  上午9点50分,记者赶到现场时,准备进行强制拆除的昆明市五华区行政执法局、黑林铺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已拉起了警戒线。“白宫”高高的穹顶上,一个黑色身影在晃动,随即坐了下去,这时,距杨女士爬上屋顶已近半个小时。庭院里还摆着几个刚刚贴上封条、打算搬出去的纸箱,里面是强行搬出的东西。

  强拆因此被搁置,三楼的露台处,一群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试图劝服她下来,村民在远远的警戒线外关注着她的一举一动。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关负责人向另外一位房主李建忠表示,让杨丽先下来,其他事情可以再协商。“撤退!”10点10分,随着对讲机里传达的命令,执法人员撤去警戒线,离开了现场。

  当着几十位村民的面,执法负责人和李建忠在二楼进行了协商。“不是说以前提出的1000万不合理, 现在我砍一半,500万”,李建忠提出了新的补偿要求,但他仍然希望房子能保留下来,“我在森林湖买了别墅,不用你们提供过渡房”。有关负责人表示,补偿是按照相关规定来的,按照规划图,房子肯定要拆,这不是哪个个人可以说了算的。谈判再次破裂。

发表于 2009-10-20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道路虽然曲折,但并非没有希望。支持你坚持下去!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3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   你的判决 我已经看过了 ~~~~~~地方法院不执行物权法~~~~~成都法院如此乱来~~~~~我估计我的案件马上也开庭了~~~~~~结果会差不多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5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通知我们上交相关资料~~~~自从接到我们的有关资料后~~~~~~法院到现在还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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