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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播报] 今(20)日15点,夫妻诉安岳县政府拆迁案在中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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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庭新闻:今(20)日15时,胡代国代理曾祥凤、冯亚宇夫妻行政诉讼安岳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一案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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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20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以下法律依据证明,未达成协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26条、27条、28条以及《物权法》44条、第121条、42条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本规定,被告没有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就擅自拆除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
                -----本帖摘自胡代国的代理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1 07:03
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7-9-2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的拆迁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过度补偿,过高的补偿,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不当得利,应该退回国家。否则对拆迁补偿当事人可以按照诈骗罪或侵占罪、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9-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及【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规定,被告没有先安置原告的住房,也没有给予原告诉权和救济途径,更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7-9-21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及【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规定,被告没有先安置原告的住房,也没有给予原告诉权和救济途径,更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违法。----摘自胡代国的代理词

 楼主| 发表于 2017-9-21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本规定,被告2016年12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被迫以该决定存在瑕疵为由而自己撤销。然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行政诉讼。以后,被告再也没有找原告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根据前述法律事实,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是本案是举证倒置。被告以排洪抢险拆除原告的房屋缺乏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规定,再根据2017年8月8日安岳县气象局作出的城天气预报,当天清晨最大雨量为33.4MM,开始拆除房屋时,是小雨,从现场照片证明,地面没有洪水流动。即便是真正的排洪抢险,抢险结束后,也应当及时给予补偿。被告至今未返还被征用人房屋未给原告补偿,其行为违法本法第款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及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规定,本案一是举证倒置,被告没有在本法规定的收到诉状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违法。----本帖摘自胡代国的代理词

 楼主| 发表于 2017-9-2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祥凤、冯亚宇诉安岳县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
                 
尊敬的法官:
原告曾祥凤、冯亚宇诉被告安岳县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经过法官刚才的审理,被告的答辩、双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现在原告发表如下陈述辩论意见:
一、以下基本事实证明;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1、根据 201612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因修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需要对原告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的住房进行征收。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为303.33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岳阳字第0801121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土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经认定补偿面积为208.4平方米。在签约期间,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故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证据的证明目的:一是被告修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需要拆迁原告的住房;二是原告的住房测绘建筑面积为303.33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岳阳字第0801121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土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三是原告的房屋位置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四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撤销决定书》内容:曾祥凤:我府于20151230日作出了《关于安岳大道等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经研究发现,20161226日向你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决定撤销20161226日向你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证明目的:原告不服201612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201612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显失公平,要求依法公平征收补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出了被告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故作出《撤销决定书》。
    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20行初17号。证明目的:由于被告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4、天气预报资料:证明目的: 20178月8日清晨最大雨量为33.4MM
5、拆除原告房屋时的照片,由安岳论坛记者、资阳论坛记者所拍摄并帖相关网站。证明目的:是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原告的住房。由分管副县长到拆除现场亲自指挥。
6、报警及公安局的答复录音:在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过程中,原告报了警。安岳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警察赶到拆除现场录音录像并调查询问得出报警记载:是安岳县人民政府以排洪抢险为由,拆除了曾祥凤的房屋。
7、申请书、邮政快递单、行政起诉状。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申请公安局调取报案报警记录遭拒绝后,提起行政诉讼安岳县公安局。2017918日,安岳县法院立案庭、安岳县公安局电话答复原告:原告只好录音。录音证明目的:是安岳县人民政府拆除了原告的住房。
     以上7证据形成证据锁链。锁链证明:是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为了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楼主| 发表于 2017-9-21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曾祥凤,女,生于196851日,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
原告:冯亚宇(系曾祥凤的丈夫),生于1966727日,住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汉族,居民,联系电话: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地址:安岳县柠都新城柠都大道西段,法定代表刘怀笔,县长。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要求被告在大道之外规划建房工程就近地段地面层赔偿原告房屋104.2平方米,在其余楼层赔偿原告住房201.13平方米。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612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称,因修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需要对原告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的住房进行征收。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为303.33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岳阳字第0801121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土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经认定补偿面积为208.4平方米。在签约期间,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岳阳镇范围内城中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补偿决定如下:一、货币补偿:评估机构对曾祥凤()房屋的评估价值为666880元【每平方米3200元】,装修和附着物价值为9618.7元,临时安置补偿4001元,搬迁补偿1000元,住宅公摊面积补偿63168元,合计744667.7元。 二、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被征收人曾祥凤(户)也可以在政府安置点中选定产权调换房208.4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结算办法按安府发【2015】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告对被告上述征收补偿决定的两个方案均不服。理由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被告制作的“关于岳阳镇范围内城中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征求90%以上被拆迁户的意见,没有公示。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方案。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调换房屋补偿面积内部再支付费用,超出部分按前款规定另行计算。”根据本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在就近地段即大道旁边规划的建房工程偿还地面房屋面积104.2平方米左右;剩余200平方米左右在就近地段的楼上偿还住房,合理合法。被告征收决定不予支持,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前述要求有以下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本规定,19    年,原告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一次性修建了三层楼房及厨房、猪圈等附属设施,原告的房屋303.33平方米物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104.2平方米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法学界认为,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使用权是财富之母,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一项独立特殊的财产权。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对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两项物权进行转移安置补偿
    安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安府发【201522号第二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房屋征收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被征收房屋水电气视讯等附属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屋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根据本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建设用地使用权104.2平方米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安岳政府政策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要本着实的原则,......对于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的规定处理。根据前述规定证明,19   年,原告利用自己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修建的第二层、第三层楼房虽然没有产权证,应当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合法建筑不是违法建筑。被告对原告第三层楼房认定为违法建筑,不按合法面积补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观点还有如下事实论证:
198415日《城市规划条例》实施
19904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
199311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81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
200821实施《土地登记办法》
200871实施建设部168号《房屋登记办法》
上述历史事实的证明目的,200811日之前,国家对农民在宅基地上修建的四层以下楼房并没有要求必须申请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修建三层房屋不被法律所禁止;被告对原告依法修建的第三层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收回或者部分收回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项行政行为,违反“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根据本规定,被告对原告依法修建的第三层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收回或者部分收回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项行政行为,属于违法创设的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前述被告的创设行为。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      
附:本状副本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1 17:51
球莫明堂

发表于 2017-9-22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输是赢

发表于 2017-9-22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听民众的声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2 21:29
早就该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3 10:06
又一大单

发表于 2017-9-23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丢死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9-23 19:52
胡乱来!

 楼主| 发表于 2017-9-24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原因,都要依法行政,不能找借口违法,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心比心,如果国家机关侵犯你家的合法权益,你又作何感想?你难道不会起诉维权吗?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党中央的号召。“请人民监督”是安岳政府的标语、口号。

 楼主| 发表于 2017-9-2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祥凤、冯亚宇诉安岳县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
                 
尊敬的法官:
原告曾祥凤、冯亚宇诉被告安岳县政府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一案,经过法官刚才的审理,被告的答辩、双方对证据的举证、质证,现在原告发表如下陈述辩论意见:
一、以下基本事实证明:是安岳县人民政府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安岳县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1、根据 201612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征收决定)。该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因修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需要对原告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的住房进行征收。房屋测绘建筑面积为303.33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岳阳字第0801121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土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经认定补偿面积为208.4平方米。在签约期间,因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故被告对原告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本证据的证明目的:一是被告修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需要拆迁原告的住房;二是原告的住房测绘建筑面积为303.33平方米,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岳阳字第0801121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7.75平方米,土地实际用途为住宅,确权面积为104.2平方米;三是原告的房屋位置座落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路150号;四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2、根据安岳县人民政府《撤销决定书》内容:曾祥凤:我府于20151230日作出了《关于安岳大道等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经研究发现,20161226日向你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决定撤销20161226日向你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
证明目的:原告不服201612月26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201612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显失公平,要求依法公平征收补偿。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指出了被告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故作出《撤销决定书》。
    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20行初17号。证明目的:由于被告撤销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4、天气预报资料:证明目的: 20178月8日清晨最大雨量为33.4MM
5、拆除原告房屋时的照片,由安岳论坛记者、资阳论坛记者所拍摄并帖相关网站。证明目的:是安岳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了原告的住房。由分管副县长到拆除现场亲自指挥。
6、报警及公安局的答复录音:在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过程中,原告报了警。安岳县公安局第三派出所警察赶到拆除现场录音录像并调查询问得出报警记载:是安岳县人民政府以排洪抢险为由,拆除了曾祥凤的房屋。
7、申请书、邮政快递单、行政起诉状。证明目的:证明原告申请公安局调取报案报警记录遭拒绝后,提起行政诉讼安岳县公安局。2017918日,安岳县法院立案庭、安岳县公安局电话答复原告:原告只好录音。录音证明目的:是安岳县人民政府拆除了原告的住房。
     以上7证据形成证据锁链。锁链证明:是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为了建安岳大道和外南街延长线项目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二、以下法律依据证明,未达成协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26条、27条、28条以及《物权法》44条、第121条、42条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本规定,被告没有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就擅自拆除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本规定,被告201612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被迫以该决定存在瑕疵为由而自己撤销。然后,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行政诉讼。以后,被告再也没有找原告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根据前述法律事实,被告未按照法定程序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是本案是举证倒置。被告以排洪抢险拆除原告的房屋缺乏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力败诉的法律后果。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有关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规定,再根据201788日安岳县气象局作出的城天气预报,当天清晨最大雨量为33.4MM,开始拆除房屋时,是小雨,从现场照片证明,地面没有洪水流动。即便是真正的排洪抢险,抢险结束后,也应当及时给予补偿。被告至今未返还被征用人房屋未给原告补偿,其行为违法本法第款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及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规定,本案一是举证倒置,被告没有在本法规定的收到诉状15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作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违法。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及【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规定,被告没有先安置原告的住房,也没有给予原告诉权和救济途径,更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本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原告曾祥凤、冯亚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代国
                                               2017920

发表于 2017-10-25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资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房屋违法

资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房屋违法

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房屋违法

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房屋违法

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房屋违法

中院判决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曾祥凤、冯亚宇房屋违法

发表于 2017-10-3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拿起半截就跑,解放村是城区?国家建设不支持,光想国家保护其利益,啥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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