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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蒋雪梅

[群众呼声] 我方要求有关单位部门以调查取证方式还原《协议书》第三条初衷,以法律事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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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邻水县公安局,如象邻水县公安局说初衷仅限于只说《协议书》,那初衷就无法说起,邻水县公安局硬咬到要说的系数0.6来源计算公式也就只能说明系数0.6的来源和其自身,失去邻水县公安局硬咬到要说初衷的意义。


      邻水县公安局,请不要偷换概念。

      “2009年度工资总额” 能对应“当年度工资总额”。
      “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只是“2009年度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工资总额。
      所以,“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对应不了“当年度工资总额”。
     同理:“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对应不了“当年度津补贴”。

     “2009年度工资总额(1137元/月×12月工资+考核奖励工资1137元=14781元)+2009年度津补贴10304元”=2009年度工资总额。
      但“2009年度工资总额+2009年度津补贴”≠2009年度工资总额。
      同理:绝对“当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度津补贴” ≠当年度工资总额。

 楼主| 发表于 2017-12-7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解释每年赔15000元组成不能自圆其说。

     当《协议书》的内容产生后,熊亮认为邻水县公安局与我方一直协商的是已量化的76万元赔偿钱,不知没量化的“精神药品购买和熊亮生病实报实销”写没写进《协议书》。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当时拿着《协议书》的内容解释说15000元的构成。说熊亮生病以后纳入大病统筹,在大病统筹中没报完的部分,与精神药品的购买,都在每年赔的15000元中。每年赔15000元解决“精神药品购买和熊亮生病实报实销”还要剩,于是剩下的就是赔偿钱。
     原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解释15000元的构成,与前面说“0.6×当年度工资总额”死穴是45万元把52、3万元及没量化的“精神药品购买和熊亮生病实报实销”包含不了的道理是一样的,只是把总的分解成了每年的了。
     ⑴、精神药品邻水县公安局每年至少要出多少钱?邻水县公安局在2003年1月27日为熊亮购买的精神药品一个季度是1737.4元。一年四个季度接近7000元。
     ⑵、熊亮生病在大病统筹中没报部分,邻水县公安局预算的是多少?特别是得大病住院好多自费药品报不了,如成了老病号做大手术长期住院,这部分可能20、30万元都拿不下来。这部分按30年计算,分摊到每年至少应在7000元以上。
     ⑶、平均每年至少1.7万元赔偿钱。52、3万元(76万元-20万元-熊亮父母吃低保计入赔偿的3、4万元=52、3万元)÷30年=至少1.7万元。
     通过前面三项相加算细账,明显15000元把三项之和31000元(7000元+7000元+17000元=31000元)包含不了。说明《协议书》第三条中的“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是单独存在,不存在多写、写重了的问题。究竟这部分是什么?就看“精神药品费”、“熊亮生病实报实销”、“45万元中的一部分或全部赔偿钱”三部分是怎样一个组合在“与当年度津补贴之和”与“0.6×当年度工资总额”中的分配问题,或本身就是一个分不清的杂合体。

     更正第18贴中“0.6×当年度工资总额(限定为6项)+当年度津补贴(限定为1项)”为“0.6×{当年度工资总额(限定为6项)+当年度津补贴(限定为1项)}”。

     下一贴发原邻水县政法委副书记、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政委签字的《赔偿方案》照片。让人们看看《协议书》的来源是不是空穴来风,是不是莫名其妙地从天外突然飞来的?邻水县公安局硬要跟我方扯初衷,如《协议书》离开了该《赔偿方案》(双方认可的初衷)还有没有说服力?看邻水县公安局当时及其所请来的人研究的内容是什么?
     《赔偿方案》签字的纸质品原件保存在邻水县公安局,再下一贴发《赔偿方案》文字版,让人们看看当时双方认账的真实初衷的庐山真面目是什么样子,看双方究竟是谁在故意扯皮,是谁在故意说谎。

 楼主| 发表于 2017-12-7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邻水县政法委副书记、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政委签字的《赔偿方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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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邻水县政法委副书记包华国、原邻水县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彭建军、原县公安局政委何克兴在《赔偿方案》上签字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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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色字体为原邻水县政法委副书记包华国签字:我委已于6月16日收到该《赔偿方案》,转请公安局建军局长、克兴政委阅,建议你局引导其委托恰当代理人提出诉求探求解决。包华国09.6.17.
      蓝色字体为原邻水县公安局政委何克兴签字:已阅。转熊书记阅存。何克兴 09.6.19
IMG0025A.jpg

      原邻水县政府副县长兼县公安局长彭建军签字:请何政委、熊书记阅,组织研究《方案》的合法性,并进一步做好思想工作。彭建军09.(6.19)

 楼主| 发表于 2017-12-7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赔 偿 方 案


前  言
      2009年6月7日在邻水县政法委召开谈解决熊亮的座谈会上,邻水县公安局领导要求熊亮方派出代表解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熊亮之弟熊筱天明确表示,我方本来就只有3个人,他代表不了熊亮,他不当,也不能当这个代表。我方决定派被迫成为熊亮法定监护人的蒋雪梅为熊亮的法定代表,但蒋雪梅也决定解决问题时一定把熊亮叫到一起,熊亮所有说法由蒋雪梅背书。
      为表示已协商解决的协议生效,我方3人全签字。
      一、我方诉求
      客观事实表明,解决熊亮问题基础是邻水县公安局对熊亮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否合法问题。熊亮方认为应当按照“佘祥林杀妻”冤案模式:先由赔偿请求的熊亮方与邻水县公安局侵权方对问题解决达成协议,但熊亮方不得再因本事实主张其他任何权利,为此,问题就得以彻底解决。
      1、要求彻底否定精神病鉴定。
      按照《司法鉴定法律精要与依据指引》规定,侦查人员、辩护律师、诉讼当事人、公诉人、技术顾问、审判人员均能对司法鉴定进行审查,也可进行质证。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颁布)对邻水县公安局对熊亮作《司法精神病学技术鉴定书》逐条、逐项进行审查:本鉴定为无效鉴定。
      我方想法是,当赔偿协议书签了,我方已放弃其他请求,不再依本事实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彻底否定精神病鉴定之事就可让邻水县公安局彻底放心我方没什么目的,到法院去否定鉴定,为的是熊亮一家能更好的生活。
      2、要求进行赔偿。
      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我方计算诉求赔偿现金金额总合计766553.97元,真实诉求赔偿现金金额至少50万元。
      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各方面费用,我方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实报实销。
      2006年的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杨志雄委托原政治处徐继华同志找我方多次谈,后杨志雄局长突然为邻水县九龙镇的突发事件被调职,过后徐继华同志才说出来,杨志雄局长没调时考虑30万内进行解决。
      2005年邻水县的杨白华案按正规算只赔偿22526元,但却赔了13万5千元。
      2006年邻水县公安局对死在城南派出所的涉嫌违法人员都赔偿20多万元。
      听交警大队一同志说,就在现任这一届,邻水县公安局对一交通肇事的处理,本来正规算只赔几千元的,邻水县公安局却赔了7万多元。
      熊亮事件经中央媒体采访报道,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其影响非常大,如真实的捅开,熊亮事件绝对是当年数一数二的惊天大案,绝对与“佘祥林杀妻”案有一拼。2006年邻水县公安局考虑30万内进行解决,现又经过3年时间了,考虑物价及相关赔偿的提高,我方提诉求赔偿现金金额至少50万元是合理的,没乱提。邻水县公安局如有诚意解决,对邻水县公安局来说绝对划算。
      3、要求一步到位解决非领导职务副科。
      与熊亮一批从警校分配出来工作的同事全走上了中层干部岗位,按照邻水县公安局目前解决非领导职务实际情况,熊亮无缘解决非领导职务副科,其理由是邻水县公安局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为此,要求邻水县公安局一并一步到位解决非领导职务副科。
      二、精神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理由和依据
      A、精神赔偿30万元
      1、精神性人格权利精神赔偿:20万元
      2、物质性人格权利精神赔偿金额:10万元
      依据指引
      ①、2009年6月7日在邻水县政法委召开谈解决熊亮的座谈会上,邻水县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胡学品主任说,以前四川省的精神赔偿最高标准10万元,现在四川省规定最高标准20万元。
      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意见[2002年5月23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令第36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人格权可分为精神性人格权和物质性人格权。非法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遗体、遗骨,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害监护权的,属于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非法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属于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
      (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具体标准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性、补偿性的特点,并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综合考虑。同时,由于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本身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时还应当区别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种不同情况而定。
      l、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所在的县(区、市),平均生活费标准,应以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早均生活水平为准,不应区分城市和农村。
      2、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上限为100000元。其具体赔偿救额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伤残等级系数×责任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不应考虑年限。
      伤残等级系数,1级伤残为1;2级伤残为0.9;依此类推,10级伤残为0.1。
      责任系数按照当事人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系数为1;承担一半责任的,责任系数为0.5。
      侵权行为手段、情节、方式特别恶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可适当高于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系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权人因侵权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除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外,还应当依法支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3、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隐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权利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原则上应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内。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由审判人员按照《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种因素综合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4、因侵权行为导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的,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标准适用上一条的规定。
      5、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受上述最高限额50000元规定的限制,其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获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权行为分别侵害二个或二个以上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赔偿标准分别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7、在共同侵权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数的多少,作为多个被告共同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8、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遗骨、隐私的,无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数的多少,作为被告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均不能超过上述最高限额。
      9、对一审法院责任划分正确的情况下,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二审及再审法院不应加以改变。
      B、人身损害赔偿金额:15万元
      人体所受损害赔偿:
      1、性功能阳痿障碍(比对《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为Ⅳ级伤残):10万元×0.7=7万元
      2、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4医院关押过程感染乙型肝炎:3万元
      我方有1995年熊亮在沪州读书时无意保留的化验单,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4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处方为证,熊亮以前无乙型肝炎,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4医院在关押熊亮的过程中有几次在抽血时用了老式的注射器,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24医院就对熊亮进行了乙型肝炎治疗。(2001年6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三二四精神病院的处方上开了治疗乙肝的药,放出精神病院时,住院病历上也写着乙型肝炎,治疗结果是“好转”,治疗天数是“70天”。熊亮出院后每到邻水县人民医院身体检查,检查结果都是乙型肝炎(大三阳),医院曾2002年2月25日建议“全休一周”,还曾2002年3月29日建议“住院治疗”。2002年11月16日,邻水县公安局全体职工体检,熊亮是乙型肝炎。)
      3、精神药品对熊亮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及潜在诱发病:5万元
      1)因精神药品对人体的伤害极大,也是国家管制的药品,故熊亮服用精神药品后有心理依赖,熊亮也曾私下停药,但由于有强烈的戒断反应,直到现在也没停掉。
      2)熊亮从324医院被放出来后,身体每况愈下,曾先后患有:右小肾结石、疝气等病,还经常感冒:
      2004年6月份,熊亮曾到邻水县人民医院检查,熊亮患疝气,即俗话说的“气包”。
      2004年11月24日,邻水县公安局全体职工体检,熊亮是乙型肝炎,患右肾小结石。
      2005年4月22日,熊亮例行身体检查,熊亮患胆囊炎。
      依据指引
      ①、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经治疗恢复健康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扶养(抚养、赡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需要护理或者继续治疗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护理费或者继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和必要的康复费。
      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确定。受害人原则上应当根据损害情况和治疗需要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确有必要转院治疗的,应经原就诊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自行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但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由法医鉴定部门对争议事项作出鉴定。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和必要的康复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受害人发生的实际费用超出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另行起诉。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受害人有收入但不固定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八条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结合其劳动能力残值计算。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受害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年龄低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赔偿期限为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定残时的实际年龄,最低不少于五年;受害人年龄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按五年计算。
      平均生活费,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计算。劳动能力残值,根据与受害人伤残等级指数相对应的劳动能力残值比例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受诉法院所在地(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劳动能力残值比例×预期赔偿年限
      第二十九条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经鉴定机构鉴定确需配制残疾用具的,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出各项财产损害的赔偿总额后,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确定实际损害赔偿额:
      实际损害赔偿额=(财产损害赔偿总额+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过失相抵比率)
       “过失相抵比率”,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C、非法关押赔偿203天的赔偿:22733.97元
       1、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熊亮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根据熊亮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鉴定,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安机关无权强制熊亮进行精神病鉴定。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邻水县公安局越权强制对熊亮进行精神病鉴定,并强制送中国人民解放军324医院非法关押203天。
      3、赔偿金额为:111.99元/天×203天=22733.97元
      依据指引
      1、《国家赔偿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行政赔偿
      第二章、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2009-4-09 14:14:00 国家统计局公布:2008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日平均工资为111.99元。
      2009-4-1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办理对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111.99元计算。
      D、护理费:计27700元
      1、由于精神药品对人体伤害极大,熊亮服用精神药品后造成身体慢慢地变差。熊亮被关在精神病院里时是一级护理,当时的标准是30元/天。
      2、2001年10月22日的邻公发(2001)67号文件规定蒋雪梅专门“关心照顾熊亮身体”,其实质就是护理。
      3、标准按每天10元算。从2001年10月17日算到现在7年7个月,至今共计2770天。2770天×10元/天=27700元
      依据指引
      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经治疗恢复健康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因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治疗情况赔偿前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用具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扶养(抚养、赡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需要护理或者继续治疗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护理费或者继续治疗所需的医疗费和必要的康复费。
      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的,侵权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的,护理费的赔偿,治疗期间根据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治疗终结定残的,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参照当地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护理标准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实际年龄的余命年岁确定一个合理的护理期限,最低不少于五年;受害人年龄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按五年计算。护理依赖程度,根据医院意见或者鉴定结论并可结合受害人配置残疾用具的情况予以确定。
      E、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计15000元
      我方到北京上访2次(3人次),到成都上访6次(10人次),到广安市20余次(约30人次),亲人到重庆看望熊亮30余次(约50人次),到重庆成都找专家、司法局咨询共计10人次等费用,共计15000元。
      依据指引
      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经治疗恢复健康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费的赔偿可以根据实际误工情况计算至定残之日以前,从定残之日起按照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再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因伤致死的,按照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受害人有收入但不固定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根据受害人(包括必要的护理人员)前往就医和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赔偿一般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一致。对于不适当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交通费用,只赔偿合理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赔偿。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F、资料费、打印费,印刷费,邮寄费,共计计5000元
      G、营养费(包括后续营养费):共计246120元
      熊亮在2001年10月17日被放出来开始起算,熊亮出生是1973年9月30日,当时是28岁零17天,离73岁还有45年少17天。
      (365天/年×45年-17天)×15元/天=246120元
      依据指引
      ①、经咨询邻水相关律师:营养费的标准为10元或者20元。折中每天为15元。
      ②、2008年3月5日上午9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3岁。
      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要求赔偿必要的营养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
      H、赔偿现金金额总合计766553.97元
      A+B+C+D+E+F+G=30万元+15万元+22733.97元+27700元+15000元+5000元+246120元=766553.97元
      三、后续医疗方面
      1、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各方面费用,熊亮要求邻水县公安局实报实销。
      2、邻水县公安局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等各方面费用支付,若要采取对定期支付的形式,熊亮要求邻水县公安局支付金必须根据当年物价或在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含福利待遇)涨幅变化来决定。同时,该内容要邻水县公安局党委会议记要或者是邻水县公安局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依据指引
      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医疗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病历、医疗单据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处方等确定。受害人原则上应当根据损害情况和治疗需要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确有必要转院治疗的,应经原就诊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自行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但确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由法医鉴定部门对争议事项作出鉴定。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和必要的康复费,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受害人发生的实际费用超出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另行起诉。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邻水县公安局按《协议书》签字付钱解决吧,没必要逼起我方举报渎职罪。

     回想2005年,邻水县公安局硬叫我方报案,过后邻水县公安局把自己搞成犯罪嫌疑人,原邻水县公安局长李俊由于上面有人在保,才没被法律追究。
     这次我方其它路都走完了,走不通,只剩下举报邻水县公安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由于有司法解释怎样处理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的这种情形,所以这次用单位犯罪挡不了,用工作失误也是挡不了。
      工作失误,其具体危害后果不是出自个人的主观愿望,是在认认真真履行职务中的疏忽或经验方面的欠缺所造成。拖了马上到4年了,邻水县公安局党委会上也进行过研究,邻水县公安局也开过解释说明会,也开过听证会,工作失误说不过去。主观上说是过失也说不过去。

     由于邻水县公安局领导卡起硬不签字,说穿了就是滥用职权。就不看主观方面,只看直接损失金额结果的玩忽职守罪,损失金额经过这么多年的积累,不管怎么算,早就超过15万元了,邻水县公安局有的领导由于自己的蛮横,早就被自己的蛮横把自己套起了。邻水县公安局再这样卡起还有意思么?
附相关条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职权,主观上是故意,立案标准,造成个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玩忽职守,主观上是过失,立案标准,造成个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发表于 2017-12-28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楼主,熊亮为什么有精神病?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8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事若梦/:P 发表于 2017-12-28 15:48
请问楼主,熊亮为什么有精神病?

      熊亮一直没精神病!      《协议书》是邻水县公安局设计要求熊亮签字,说明熊亮没精神病,说明《协议书》是对以前邻水县公安局请人作熊亮虚假精神病鉴定的否定。      但愿您多揣摩邻水县公安局在履行《协议书》中一直不诚信,不按《协议书》履行,一直进行刁难和怎样去克扣熊亮的钱,被我方发现后,邻水县公安局也是一直在以各种方式进行强词夺理式的辩解耍无赖,一直不按《协议书》给赔偿钱的行为。您再去揣摩一下,象这样无情无义不讲理的单位,如熊亮真有精神病,或熊亮以前工作真有过错,邻水县公安局能与熊亮签《协议书》赔熊亮的钱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2-5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2月5日上午,熊亮到局里问一局领导,问上周五该局领导说好与另一局领导碰头结果。这一局领导说春节前忙。熊亮说说好的不拖,又拖起去了。这一局领导说节后局党委进行研究给答复。熊亮知道节后又是两会,马上就要进行维稳,不知又要被拖到哪个猴年马月,于是就拿出我写好向邻水县监察委公开报案的材料给这位局领导看。这位局领导大致看后说,如是写给他的或是写给邻水县公安局的,他接到。说这是写给邻水县监察委的,叫我方交邻水县监察委,他支持我方维权,查到哪个该遭。
      我与熊亮想到,时间已被邻水县公安局领导拖了三年多了,这些局领导早就拖麻木了,在邻水县公安局党委开会研究结果应还是拖,后面的关口反正都要过,不过邻水县公安局应是不会按《协议书》给熊亮的赔偿钱。有什么麻烦事该来的反正都要来,我方想避也避不了。于是上午我与熊亮到邻水县监察委递交了邻水县公安局两民警向邻水县监察委公开报案》(本网站“群众呼声”版块上发的网页地址https://www.mala.cn/forum.php?mo ... ;page=1#pid7137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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