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火柴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 公告(县政府网)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改善群众生活和居住条件,促进德昌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德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火柴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德昌县火柴厂片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安宁河以西,南至香城大道以北,西至成昆铁路以东,北至陵园路范围内。
详见定界图。
三、征收部门
德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依法委托县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
五、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附件)。
七、征收行为限制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改扩建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严禁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行为。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 德昌县火柴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德昌县火柴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实施火柴厂片区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德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二、征收原则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依法征收的原则。
三、征收范围
东至安宁河以西,南至香城大道以北,西至成昆铁路以东,北至陵园路范围内。
四、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德昌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德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依法委托县政府确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
(四)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五、征收时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征收房屋权属、类型的认定。
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性质、面积及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为准。不能提供上述有关证件的,必须出具房屋、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凭据,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一处房屋由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其产权权属仍为原共有人所有。
(二)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合法房屋均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根据建设部《房产面积测量规范》,层高达到2.2m及以上才能计算全建筑面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凡土木、砖木结构的房屋楼层高度以前后平墙的平均高度为依据,平均高度在1.2-1.8m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计算;平均高度在1.8-2.2m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的70﹪计算;平均高度在2.2m以上的按实际丈量面积的100﹪计算;1.2m以下的不予计算面积。
被征收房屋为房改房,公用部位在房改时未出售给个人,属于国有资产,公用部位不作回迁安置面积和补偿。
(三)特殊情况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又不能提供房屋、土地来源合法的相关凭据的,认定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其违章建筑可按不高于重置成本价的40%作为拆除奖励;对不配合工作的被征收人,违章建筑不予奖励并强制拆除。同时,在征收前规建、国土等相关执法部门已启动违章建筑查处程序的,不予奖励。对抢搭抢建的构建筑物不予补偿,并严格追责。
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使用期限内的房屋临时建筑只计算补偿,补偿标准不超出300元/㎡,不予产权调换,不计算补偿过渡费;临时建筑超过规定使用期限的不予补偿。
征收的房屋有抵押和产权纠纷等情况按《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抵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行政事业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房地产征收,原则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二)对个人房屋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买断)两种形式安置。被征收户根据自己情况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对非住宅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1.住房产权调换方式。
按“价格单算、互为补差”的原则,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合法房调换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房情况: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安置地点。明确采用现房或期房调换安置,明确房型、交验标准及交房时间。
(2)产权调换房回迁安置标准。
采取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超出1:1.2的比例调换安置,调换安置房按8度抗震设防要求修建,清水房屋交房。调换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按原不动产产权属性办理,被征收人原建筑面积部分不再支付税费,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及被征收房屋无“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税费由被征收人自理。
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在1:1.2调换比例内,面积内实行结构补差(具体标准按表1结算);因安置房户型原因导致选房面积和调换面积有差异的,差异部分按房管部门公布的当期商品房市场价格互为补差。
对住房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1:1.2调换面积后仍不足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只补结构补差,不再支付五十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补差款。
各类房屋产权置换补差标准表1
(3)产权调换原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具体标准按表2、表3结算)。
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表2
类型 | | | |
| | | 进户防盗门;楼地面为木地板砖;内门为实木套装门;吊顶为纸面石膏板并抹乳胶漆;内墙墙面抹乳胶漆;窗为铝合金窗;有窗门套;客厅、卧室安装装饰灯;厨房打有灶台;厨房、卫生间内墙满贴瓷砖。 |
| | 进户防盗门;楼地面地板砖或水磨石;屋面吊顶且贴石膏板;室内门窗完好;内墙墙面抹有涂料;客厅、卧室安装装饰灯;厨房打有灶台;卫生间、厨房贴有瓷砖。 |
| | |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3
(4)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奖励。
协议签订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0天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10天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每日按10%的标准递减),扣完为止。奖励标准如表4:
奖励标准表4
房屋和土地移交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0天房屋和土地移交时限内移交房地产的,每户给予5000-10000元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10天房屋和土地移交时限内逐日递减(每日按10%的标准递减),扣完为止。奖励标准如表5:
奖励标准表5
(5)产权调换房过渡费补偿标准。
住房产权调换过渡期多层为24个月,高层为36个月;以被征收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过渡费,过渡费补偿标准如表6。
过渡费补偿标准表6
(6)过渡期限及逾期过渡费计发。
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
因征收人的责任致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的,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
逾期过渡费的起算时点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最后一宗房产、土地移交之日为准。
(7)搬家补助标准。
按照两次搬家计算。搬家费根据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表7标准计发。
搬家补助标准表7
以此类推,建筑面积每增加100㎡,搬家费增加100元/次。
(8)产权调换房屋的选房方式。
根据被征收安置户所选住房户型,按征收协议签订和移交房地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选房,采用双百分制。
①征收户签订协议最高积分为100分,移交房屋最高积分为100分,合计200分。
②征收户在签订协议时限内第一天内签订协议的,积分为100分;第二天内积分为90分,以此类推,每推迟1天,积分扣减10分,扣到零分为止。
③在移交房屋开始,第一天内移交房屋的,积分为100分;第二天内移交房屋的,积分为90分,以此类推,每推迟1天,扣减10分,扣到零分为止。
④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两项积分之和为最后总积分,按照积分多少作为确定选房顺序的依据。积分相同的,以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该积分段的回迁选房先后顺序。
(9)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占地以外的合法土地采用评估后货币补偿。
2.住房货币补偿(买断)方式。
被征收户选择自行解决房屋不需要产权调换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即买断。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
(1)中介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由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共同现场抽签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按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上浮20%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房屋评估价格上浮20%后仍低于50平方米房屋评估价格,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50平方米房屋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按表3标准执行。
(4)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奖励。
协议签订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0天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5%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10天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每日按10%的标准递减),扣完为止。
房屋和土地移交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0天房屋和土地移交时限内移交房地产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的5%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10天房屋和土地移交时限内逐日递减(每日按10%的标准递减),扣完为止。
(5)在县境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年内在县境内购买合法的商品住房(商品房以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每平方奖励400元。一年以上两年内购买的,每平方奖励200元。购房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部分不享受此奖励政策,购房面积低于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部分也不享受此奖励政策。
(6)过渡费补偿标准。
货币补偿过渡期为12个月;以被征收住房的建筑面积计算过渡费,过渡费补偿标准如表6。
(7)搬家补助标准。
同住房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标准。
3.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买断)方式。
(1)中介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由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共同现场抽签确定。
(2)非住宅房屋(商业用房、生产用房)补偿价格。
按中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
(3)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按表3标准执行。
(4)协议签订和房屋移交奖励。
协议签订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0天协议签订时限内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5%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10天协议签订时限内逐日递减(每日按10%的标准递减),扣完为止。
房屋和土地移交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10天房屋和土地移交时限内移交房地产的,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的5%的奖励,此奖励在规定的10天房屋和土地移交时限内逐日递减(每日按10%的标准递减),扣完为止。
(5)在县境内购买商业用房的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一年内在县境内购买合法的商业用房(商业用房以网签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为准),每平方奖励400元。一年以上两年内购买的,每平方奖励200元。购房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部分不享受此奖励政策,购房面积低于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部分也不享受此奖励政策。
(6)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
征收时正在营业、证照齐全的商业用房:底楼临街门市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出25元/㎡·月的标准,其余营业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出10元/㎡·月的标准。
征收时正在进行生产的生产用房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超出5元/㎡·月的标准,按月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7)生产设备等迁装费。
生产用机器设备等的拆卸、搬迁、安装等费用,经核实后据实补偿。
八、征收纠纷处理办法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征收当事人双方在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在规定的征收时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房地产价值补偿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补偿,不再享受评估上浮和相关奖励。
九、被征收人为特困户或五保户,确因经济困难不能回迁产权置换安置房或货币补偿后不能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相关政策租住公租房。特困户或五保户资格认定由相关乡镇和部门负责,并张榜公布。
十、法律责任
(一)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方案仅适用于德昌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国家省州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二、生效与终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次征收与补偿完毕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