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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检举信(二)[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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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判长,合议庭:
我接受了魏林华、李永忠、李龙、李凤、周小群,李亚洁等六被申请人的委托,担任他与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笫七村民小组不服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本代理接受委托后原多次参加了村、组协调活动,对全案基本事实亦有了解,根据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生效判决对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正确的
本代理认为: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口,作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员资格的一般原。所以,魏林华六被申请人如同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没有在外地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没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并不以没有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因成员资格问题与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可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自己的成员资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应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所以,本案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显示,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户籍证明,该证明系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主要西城街道办事处西龛村七组村民魏林华、李永忠、李凤、李龙、周小辟、李亚洁的户籍从出生就落户在西村七社,至今未更。证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的户籍符合户籍从出生就落户在西龛村七组,至今户籍未变更,户籍并非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所诉魏林华全家是“干挂”,“空挂之诉,所以,生效判决认定魏林华等六上诉人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于法有据,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故意侵权的再审申请,请求维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生效的民事判决。
二、申人申请诉称(一)“一审认定2005年原告魏林华还获得了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审认定“2005年四上还获得了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严重不符的具体表1、2、3的理由有悖于事及法律
其理由是: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在一审中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安置及附物登偿协议》,该协议共3页,原审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共3页。被告只提供了笫1页(),对本案有关联的第二页隐疑。(详见审审判卷64-67原告提供、86被告提供)。该证据主要证明魏林华全家生产、生活在西龛村七组,分得了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根据一审中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安置及附物登偿协议》,(详见一审审判卷65页) 记载:“桃子18株,桂花775株幼苗,杏子11株幼苗,桑6根, 大桉3根,竹子2,铁树中大6,幼苗319株,桃子15株,桃子幼苗79株,椒子6株,椒子1株,子花1株,菜地1.23 所以,再人收集的所据不能否上述特定事该证据一、二审己向法庭提供,已质证。充分证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分有土地,生产,生活资料,有山林,树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经济树苗及花草,林木,与《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编号:511701)号所载面积相吻合,上述种植物不可能生长在太空,魏林华全家也不可能生活在太空,是生长,生产,生活在西龛村七社的土地上,虽然魏林华外出务工,是为了生存,土地尚未荒流,并种植了经济林木,所以六被申请人天然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资格。与申请人再审提供的所谓均不能证明否认持定的事实,根据《法院村集体经济组织员资格的22条规则第三条规则;村民和待遇,不因村民会议民主表村民出具放弃保而被取消。“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损失给予的补偿,是补偿给集体而不是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者,在土地补偿安 置方案确定时应当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不论有无承包地,均有权参与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应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民主表决,但村民具有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享有获得征地补偿费用的权利,不是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的范围和问题,村民委员会不得以村民会议民主表决为由剥夺其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待遇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弃保证而被取消”。所以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
三、申人在再诉称审议认定“2001年11月9日,原告魏林了提留款180元;2002年12月25日,原告魏林了提留款130元”不符,是强词夺理之
根据原西龛村村主任田华仲证明证实,该证明主要证实了西龛村七组村民魏林华2001年,2002年交提留款共计310元的事实是他经手收取,同时还证明了当时没有党支部书记,他是村长,负责该村的全面工作,农税提留款是村委统一开票,村民小组长是协助村委工作的事实。本代理认为村民小组未建帐,是村、组的责任,与交款人没有任何关系。在这里充分说明了魏林华是户主代全家履行了村民应尽义务, 是申请人缠诉之非理,也是我国历史以来“官反民”,“官告民”的典型案例。故意隐瞒真相,乘魏林华在外长期误工之机,侵害其所有权利,不说别样,就连公民的选举权都被驳夺,更谈不上法律赋于的其他权利。所以,魏林华等6被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亦应当同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故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实体并无不当,应当维持。
四、申人在申中提供的所据不能明生效判决认定魏林等六被申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员资格判,不具有明力。
(1),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从出生就落户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至今户籍尚未变更,这是铁的事实,详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西城派出所                              明》)。
(2)、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新证据均不能否认下例事实;1、《土地使用面积与《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安置及附物登偿协议相符的事实 (详见一审审判卷65页)。2、《集体土地上建房屋拆安置及附物登偿协议笫二页记载:“桃子18株,桂花775株幼苗,杏子11株幼苗,桑6根, 大桉3根,竹子2,铁树中大6,幼苗319株,桃子15株,桃子幼苗79株,椒子6株,椒子1株,子花1株,菜地1.23 所以,再人收集的所据不能否上述特定事。3、该证据一、二审己向法庭提供,已质证。充分证明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分有土地,生产,生活资料,有山林,树木,土地,宅基地,自留地,经济树苗及花草,林木,与《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511701)号所载面积互相吻合并无冲突的事实。
(3)、魏林华虽未在家,长期务工度日,但自觉履行了交纳农税、提留的义务的事实,申请人的所谓新证据虽无魏林华的记裁,其责任不再于我的当事人,责任是申请人,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是典型的弱视群体,同时申请人也是典型的法氓。申请人是本案的主要导演, 导演出杀人不见血的故意之作,有损天理和良知。
(4)、申请人在再审中提供的所谓新据没有记裁魏林华领取国家粮食直补名册,不能证明魏林华领取国家粮食直补的事实,其理由是:申请人原负责人裴远周在二审法院询问笔录第三页记裁“:你们是否明的?裴:土地使用问题需要核,房子是2013年修的,2014年撤的,我2003年我任社长开始起人也一直在享受粮食直。当事人的承认大于一切证据,在这里足以说明申请人无理缠诉的事实存在。
(5)、本案在原审和二审中,申请人一直主张西龛村七组持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是71,然而在申清再审中又出现的是72的诉称,前者卖矛,后者又卖盾,如果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话还要连矛带盾一起卖,这就叫二和一,是典型的欺孤之作,有失大雅。
根据上述五表明;我的当事人完全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人提供的所谓1-23页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单方证据不得作为新证据使用,没有证明力。不排除申请人亦有其他不规而产生故意的行为所致, 所谓1-23页新证据更不影响魏林华等六被申请人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员资格,应当事人是否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文章所述了“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故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实体正确,应当维持。我的当事人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于法有据,在这里我不得不说,千里路上不起孤,被申请人魏中年损夫之苦应当求得法律的公平救助和同情。六被申唛人跪求法官“明悬”,支持六被申请人的诉求。
五、西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合法的与宪法、法律相悖
1、本案在一审中, 申请人原负责人裴远周给法庭提供的2016年9月23日同一天作出不同的二份西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最让人深疑的是, 同一天出现两份《西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该方案內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相悖,同时也未经村民委员会审查认可。(详见同一天作出的二份《西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虽然有群众代表签字, 群众代表的产生是否合符法律规定,缺乏证据佐证。未见村民委员会审查的事实。该方案笫七条,“在当地的生长人士,全家户口已签岀的,有宅基地、自留地,经大家商义,经核实以下人员给予一次性处理参万元,分二次分配,每次15000元.(裴建全、徐大朋、魏、魏、裴兵、黎智、裴,裴力、裴、裴平”。法。该方案是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1902民初2356号民事审判卷中发现,法院未采纳。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均系再职职工及公务员共计10人。户籍巳迁出, 可见,《分配方案》是以宅基地、自留地在该社为由而纳入分配。就这样导至30万元分配不当,与老百姓争饭吃。照《法院村集体经济组织员资格的22条规则7条.村民小组仅事人出嫁女即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以此由不分配其土地补偿费的,不支持 。   
2六被申请人应当认定为该经济组织成员,为户籍,宅基地,自留地均在该组织内应当参与分配。然而拒不给       六被申请人分配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第99号民事判决已确认了六被申请人均有享受分配的权利,故判令西龛村七社立即支付六答辩人2015年两费分配款人均6000元,共计36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未纳入诉讼之中。故该《分配方案》违法, 《方案》前后矛盾, 侵害了六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合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3、更有甚者的是:原负责人裴远周给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备案的《西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就删除了一次性享受分配3万元的再职公务人员及业事人员10人的名册、违规、违纪、违法欺骗政府监督, 滥用职权应当追究违纪责任。(另案处理)
4根据申请人给法庭提供的《西龛村七组土地费领取花名册》显示迁岀户42人也同时享受西龛村七组土地两费分配, 2015年人均6000元,2016年人均15000元, 共占用882000元, 应当依法追回不当得利, 申请人故意欺负六被申请人的事实存在,当然还另有其因,应当追究违纪责任。(另案处理)
5根据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得知,西龛村七社共71户土地承包户,《西村七土地费领取花名显示98户,多岀17户,深疑《西村七土地费领取花名不实, 联名还妄图把六被申请人日落弃乡而无归宿的后果,这里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
照【法院村集体经济组织员资格的22条规则8.“出嫁女”或“上婿”有张与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益的利,村民代表大关剥夺“出嫁女”或“上婿”村民待遇的应认无效。
11.享有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离婚外出打工,但其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包方擅自收回其承包地并转包他人的行无效,应当承担返承包地等民事任。
14.随亲属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一直在本村生、生活,且于在村得承包地和自留地,其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受影,有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
15.村集体经济组织员资格,应综合考量多因素,虑户籍的因素,也虑紧系的因素。
16.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子女也应视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17.民只能在一个农民集体享有成员权利,不能同享有两个或者多集体成员权利。
根据上述规则,足以说明西村七集体土地两费分配方案,原审、二审均未采纳该方案。
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与法相悖,收集的所谓新证据不能证明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更不能取消六被申请人系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管申请人收集多少年代的新老证据都不能否认六被申请人具备天然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申请人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所以, 《西山村七社土地两费分配》违法,违法利用村民自治合法的手段而演盖非法目的。六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9民终9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客观,公正,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敬请审判长、合议庭参考,于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 张绍平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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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巴中市中级法院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1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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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人图腾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案件,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有情况反映,请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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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4 08: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代理词所述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可以确定魏林华主张两费分配方案违法是正确的,最终行政诉讼才能解决,西城街道办事处是有责任,行政不作为而导的久诉不决。

发表于 2017-10-4 08: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天作出的两份分配方案,1,村民委员会没有审查就实施,正如代理词中所述,西城街道办事处的备案各异。2,分配方案违反宪法及法律规定,西城街道办事处明如不纠,举报人魏林华多次信访,无果告终。3,更有甚者的是,本案是一综典型的行政干预审判案件。
根据本案所发生的事实上看,魏林华应当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两费分配方案违法,应由人民法院行使撒销权。

发表于 2017-10-4 0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法律界的网友,支持,指正。

发表于 2017-10-4 1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请律师朋友支持,评议,解读,提出法律意见,重谢于后。公民zsp

发表于 2017-10-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10-4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直接找律师吧

发表于 2017-10-4 11: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4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的西龛山村第七村民小组二费分配方案违法还强词夺理,公理何在????

发表于 2017-10-4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坐官当老爷,哪知民众泪

发表于 2017-10-4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详见魏林华的举报信

发表于 2017-10-4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上级领导关注西龛村违纪案件的处理

发表于 2017-10-4 2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如果对农民的宅基地进行了征收,就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的。那么具体来讲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征收如何补偿呢?这个问题,律师365小编来跟大家聊聊。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征收如何补偿?其实宅基地被征收之后,宅基地的补偿和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是分开的,由于宅基地不归农民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的补偿是归集体所有,而房屋的补偿才是归村民所有

发表于 2017-10-4 2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正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的展开,在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当房屋被强行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对宅基地是否仍拥有使用权,是现代征收拆迁实务中被征收人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具有福利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房屋强拆后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
在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既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同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并且,房屋宅基地的价值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房屋被征收后即被拆毁,征收人真正需要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对征收人而言土地的使用权价值才是其征收的全部价值所在。所以,尽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获得补偿的主体。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当房屋被强拆后,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但因为没有对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仍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其使用权的主体地位并没有灭失。

发表于 2017-10-4 2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为律师,不走法津途经,靠在论坛上博取同情,想通过舆论干预司法是最不可取的,静等最高法的判决

发表于 2017-10-4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话差矣,是投诉的违纪部份,不属司法解决范围,请你理解

发表于 2017-10-4 2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4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解译与投诉不一样,是农村土地国家征用补偿的分配方案问题,不是拆迁安置所发生的纠纷

发表于 2017-10-4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0-5 22: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实有效,答辩答辩的理由成立,适用的法律非常正确,足以认定的事实,请区纪委,监察部门观注此案,早日作出公正处理,还举报人一个公道,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会依法处理,我们只等结果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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