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联合刑事执行检察局赴兴隆司法所辖区,对一社区矫正人员未使用手机定位系统问题的纠正情况进行回访。
社区矫正人员杜某某,男,现年52岁,家住安岳县兴隆镇左坪村5组,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现在安岳县兴隆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
2017年6月20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资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县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回检察时,发现杜某某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上一直没有其定位信息,检查组认为其不符合可以不安装手机定位系统的社区矫正对象,当即敦促兴隆司法所予以更正。
2017年9月28日,安岳县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和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来到杜某某的家中,了解其近期社区矫正情况,并查看其手机上定位系统使用情况。经调查,兴隆司法所已经在杜某某的手机上安装了定位系统,并教会了杜某某使用该手机定位系统,随后驻乡镇检察室和刑事执行检察局工作人员又来到兴隆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上调取了杜某某手机定位系统能正常使用的信息。目前,社区矫正人员杜某某的日常活动轨迹已处于有效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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