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岳县院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积极协助该院公诉科对一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开展复核工作。
谢某某,男,现年45岁,四川省安岳县人,离异,家有一行动不便的老母亲和两个未成年女儿。2016年3月17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至打斗,致李某某左腿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左腿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该案经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9月下旬移送安岳县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科检察官经审查后提出拟作不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经安岳县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其家庭困难、有需要赡养和抚养的老人和孩子,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作不起诉决定。为了妥善定纷止争,依法保障涉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对立,要求公诉科进一步对在案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复核,了解该案拟处理意见的社会效果。公诉科遂商情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对谢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核实。派驻乡镇检察室接受任务后,迅速派出员额检察官带领辅助人员深入谢某某工作单位、居住社区,向其单位工作人员、社区领导、居住地邻居详细了解谢阳东平时表现、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资产、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老年人赡养等情况,同时征询被询问人对谢某某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经过两天的工作,派驻乡镇检察室共完成了6人次的调查取证,印证了在案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具备从轻处理的条件,为公诉科检察官准确处理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提供了翔实的调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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