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你好,现将我镇《长(胜)—洪(口)路(沙溪段)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文件附后,若你还有相关疑问,请咨询沙溪镇人民政府:0827-7550001。
一、土地征收
以实际勘测定界的征地红线为准,划定区域内的土地、林地一律据实造册登记,予以征收。
(一)耕地补偿:
1、土地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用:结合前三年平均产值、人均耕地拥有量及安置补助人口测算标准,并参照王坪烈士陵园建设征地标准:按照每亩38615.00元执行;
2、青苗损失费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1300.00元执行;
3、非耕地依据耕地标准减半原则按每亩19308.00元执行;
(二)林地补偿:
林地依据耕地标准减半原则按每亩19308.00元执行;
(三)成片经济林木、其他零星林木补偿:
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规定执行。
凡土地征收决定通知之日起抢种抢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
以实际勘测定界的红线为准,划定区域内的所有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构(建)筑物一律据实造册登记,予以征收拆除。
(一)住房补偿:按照房屋结构类型,依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规定执行;
(二)附属设施补偿: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规定执行;
(三)层高在2.2米以下的单层房屋(含猪牛圈)以结构类型现状按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四)屋顶彩钢棚(雨棚)、房前屋后及院内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征拆通知下发之日起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坟墓搬迁
以实际勘测定界的红线为准,划定区域内的所有坟墓一律由户主自行搬迁和处置。
(一)坟墓搬迁补偿根据坟墓现状类别,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规定执行;
(二)近三年内的新葬坟,不论现状如何,按《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13)1号〕规定的最高类别和标准进行补偿;
(三)无主坟不予补偿,由施工方就地掩埋处置。
通江县沙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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