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在长达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中你们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你们监管的什么?
2. 你们对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发出的“苍人社监令字2017(第4号)限期改正指令书内容是什么?整改结果是什么?
3. 你们的苍人社函2017第39号中提到的对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进行了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你们立案调查的结果是什么?
4. 2017年2月27日你们对四川广运集团苍溪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结果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法律规定?
5. 你们在苍溪在县2017年3月23日的回复中载明“缴纳押金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属于民法调整,与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真实意愿的表示,而不属于你们管辖范围”。法律你们比劳动者还精通这些真的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吗?《劳动合同法》第9条是怎么强制性规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第24条是怎么规定的?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是怎么答复的?
这些问题是你们故意性行为还是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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