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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入户资格认证 |
设定依据 | 1.《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3〕26号)
2.四川省编委《关于明确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职责的批复》(川编发[1998]8号);
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发[199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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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人事档案托管在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且已办理人事代理的人员,人事代理合同在有效期内;
3.工作单位注册地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考核被单位正式聘用,工作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包含个体户、国有企事业单位);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户口在成都市外(户口在成都市所属的龙泉驿区 、青白江区、都江堰市、 彭州市 、邛崃市 、崇州市 、金堂县、 双流县、 温江县、 郫县 、新都县、 大邑县、 蒲江县 、新津县不属于办理范围);
6.符合以上条件并在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内有自有住房者,可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随迁入成都(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须与本人户口在同一户口本上,配偶须办理失业证)。 |
申报材料 | 1.《申请落户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
2.入户书面申请,即《关于申请XX同志落户成都市并委托实行人事代理的报告》(1份);
3.《代办人事调动就业接收手续服务合同书》(1份);
4、毕业证或职称(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须有效年检,加盖公章的复印件1份);
6.入户人员原籍有效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房屋产权证或物管公司开具的入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拥有个人房产者提供);
8.成都市房管局出具的无住房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无个人房产者提供);
9.申请配偶随迁还需提供:
(1)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配偶的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配偶原籍有效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0.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还需提供:
(1)独生子女,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非独生子女,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子女原籍有效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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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本人或所在用人单位向我中心提出申请;
2.领取并填写申报材料中1至3项中三张表格,并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所提供的材料和本人人事档案进行资格认证;
4.符合条件者,由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
5.本人到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联系函”及其他入户资料并缴纳所需费用;
6.本人到入户地所属的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
办理时间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99
(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2楼人事代理部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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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28-86145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