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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公,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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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件简介:    本人因到新区人民医院门诊部办事,因该路段没有设置摩托车停放点位,便将驾驶的摩托车临时停放在通江中学旁边的巷子里面(邮政局旁边),待我办完事出来(前后加起来没得10分钟),我临时停放的摩托车被通江县行政执法局运离现场。
     我于上午10:50左右到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去取车,在我到达行政执法局后,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接待了我,问我有没有驾驶证、行驶证,我说有,然后将证件给她,她复印了后叫我在复印件上签字,我问她,签这个是什么意思?她极不耐烦的说你不是来处理车满?我就问她怎么处理,她用拖起的声音说了句,交....罚...款....200....元...咯......!(此处用拖的语气读)。说完,这位女性工作人员也并未告知我违反了什么,也没有给我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只给了我一张罚款单,然后让我签字。(下图)


1510278940(1).jpg

该罚没票据存在的问题:
1、无行政执法单位行政章;
2、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3、该罚没票据盖的是行政执法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没看错,就是单位财务专用章,我不得不怀疑你们这些罚款是单位自己收支,没有存入财政局......)


在完成交纳罚款手续后,来了一位所谓的“领导”,我就问这位“领导”,我说领导我今天违反了什么规定?然后这位领导说我占用消防通道了,我说我临时停放的那个位置还有那么多车为什么没运离?为什么只拖我的车,其他的车不拖离呢?这位所谓的“领导”问我有没有证据,于是我将现场我临时停放位置与现场其他车辆拍摄成图片和视频给这位“领导”看,看完证据后,该领导顿时哑口无言。

接着,我说领导你这个有点选择性执法了,那么多车同时停放在同一位置,为什么只针对我的车?而且我只是临时停放,其他车辆看得出来已经停放很长一段时间了。这位“领导”很不耐烦的说我知道工作怎么做,不用你来教我。我继续追问为什么只拖离我那一辆,他想了一会儿说了句:我们大车坏了,这个车只能拉一个....(哈哈哈.....),不禁想问一句“领导”:你是猴子请来的吗?这么逗,我看你们那个大车在街上跑得飞起,你在办公室说车坏了.......,是眼睛近视了呢?还是下面的工作人员没给你汇报清楚?明明就是选择性执法,都能被你说得这么“完美“,你咋不去当演员?我在接受所谓的处罚后拿着一张罚没票据回到早上临时停车现场,前面停放的车辆依然在原地......说到这里也就不多说了,请各路网友、水军点评!



以下为现场图:


其他占用通道的车辆.jpg


我车辆停放位置.jpg


其他占用通道的车辆1.jpg


其他占用通道车辆2.jpg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条例明确规定: 先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我是第一次临时停放,谁又告知过我改正?都说人性化执法,这就是人性化?


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请问通江县城市执法局我临时停放造成的危害后果是什么?
请问通江县城市执法局你们哪位执法人员告知过我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请问通江县城市行政执法局是否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执法过程是否全程记录?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请问哪位执法人员给我出示过?)
2、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必要时进行现场取证。(女性工作人员只是告知我违规停放,没人告诉我处罚依据?也没有人告知我违反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谁告诉了我应该享有的这些权利?)
4、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个人处罚50元以上200元以下适用简易程序这个没问题,但是简易程序难道只是开一张罚款单就好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在哪里?没有人给我出具,也没有人询问我。)
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交局法制宣传科备案。(处罚决定书都没得,存根?笑话!)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以下几点请各位网友点评:
1、作为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

2、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

3、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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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7-11-10 13: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0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0 1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个人处罚应该不适用简易程序吧?50元以下才适用,帖子中处罚200元,这个应该适用一般程序了。
如果楼主所说属实,执法局应该给个说法了。

发表于 2017-11-10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执法单位,难道没有人懂法?
发表于 2017-11-10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7-11-10 15: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选择性执法是不对的,然后执法流程不符合操作规范;也不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违反法律有那条哪款,书面文件也没有;发票盖的章表示看不懂  @纪委@审计

发表于 2017-11-10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通江县纪委 @通江县信访办
@通江县执法局




发表于 2017-11-10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7-11-10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说法有理有据,执法局应该给个说法!

发表于 2017-11-1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遇到法律界内行啦就不好忽悠了{:3_48:}{:3_48:}

发表于 2017-11-10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局的声音呢!!!!
发表于 2017-11-10 18:5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0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0 19: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0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普法、学法、懂法、用法、护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人人有责!

发表于 2017-11-1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局高度重视   高度哦

发表于 2017-11-1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11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这样的声音这个社会才会越来越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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