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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行政不作为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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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0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网络问政#张秀春答(2017)川0724行初19号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的庭审辩论

1,原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绵阳市州区塔水镇镇人民政府趁百姓打工在外,把已经卖给百姓张秀春和丈夫蔡凌华依法登记办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单元1楼2号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偷偷转卖给关系户商人曾光,镇政府和商人曾光属于非法买卖房屋,曾光没有权利另外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

2,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客观真实存在的,是根据原告购买的塔水镇华兴街41号楼1—1—2号房屋在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的历史登记档案,档案保管号00025704,安 房权证  县房监  字第 0031108—14号《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重要凭证,41号楼里的其他购房户在被告安州区国土资源局有房屋登记,有资料档案划拨了41号楼的土地使用证,原告当然应该有在被告安州区国土资源局的房屋登记有资料档案。并有权利划拨41号楼的土地使用证。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因此,被告应当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

5、被告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是行政不作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被告的行政责任,给予被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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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安州区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故意枉法判决,就没有后来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19
如果安州区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故意枉法判决,就没有后来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2014安民初字1570号庭审笔录104页被告的 ‘通知一份,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计价统计表各一份`,不是第一次庭审被告出示的,是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塔水中学出示的,因为这两份表的左上角章印是假的,原告张秀春当庭揭露,所以被毁灭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0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22
2014安民初字1570号庭审笔录104页被告的 ‘通知一份,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计价统计表各一份`,不是第一 ...

"通知一份"是假的,白条"通知"上面的徐远亮至今住在41号楼...

发表于 2017-11-11 0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1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瀵绘壘榛庢槑 发表于 2017-11-11 06:32
法院腐败,专欺老百姓

这是我依法维护我的房屋财产物权合法权益除去两个被安州区法院枉法判决案后的第八个行政案
仅其一个在三台县法院审理的诉塔水镇政府行政不作为当庭宣判胜诉
但是塔水镇政府拒绝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1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19
如果安州区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故意枉法判决,就没有后来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会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

发表于 2017-11-12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22
2014安民初字1570号庭审笔录104页被告的 ‘通知一份,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计价统计表各一份`,不是第一 ...

这个月30开庭

发表于 2017-11-14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19
如果安州区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故意枉法判决,就没有后来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龙安社区居民张秀春悲愤地呼喊;  贪官啊!你还我房屋财产。

发表于 2017-11-15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19
如果安州区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故意枉法判决,就没有后来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7-11-17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7-11-22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19
如果安州区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故意枉法判决,就没有后来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请某些官不要自创法律,拉低造假成本,帮助违法分子躲避法律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有冤,地方一大帮官员没有一个人站出来为百姓主持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22
2014安民初字1570号庭审笔录104页被告的 ‘通知一份,安县房改售房情况表,计价统计表各一份`,不是第一 ...

房屋是百姓的立命之本,近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法在《意见》中明确指出,坚持各项产权的全面保护,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在《意见》中强调,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非法占有.处置.毀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
或者责令退赔。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原告张秀春已经撤诉,可能是安州区国土局个别官员私自扣压了群众来信,.....。
安州区国土局局长和书记是好干部,安州区多些这样有作为有担当的好干部是安州区百姓的福气
安州区国土局苟书记是维权百姓张秀春维权多年见着的第一位好官!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原告张秀春已经撤诉。感谢安州区国土局苟书记!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声明,本案原告张秀春已经撤诉。感谢安州区国局苟书记,安州区房屋监理所刘所长,安州区住建局遵纪守法,
没有注销我的房屋登记!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秀丽春天 发表于 2017-11-10 20:19
如果安州区法院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的故意枉法判决,就没有后来的行政不作为案件..

声明,本案原告张秀春已经撤诉。感谢安州区国土局苟书记,安州区房屋监理所刘所长,安州区住建局遵纪守法,
没有注销我的房屋登记!可是,我的房屋被司法腐败分子配合侵权者抢夺了...

发表于 2018-5-6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华兴街041号教师住宅楼,一套房子两户主,前门华兴街户主蔡凌华,后门振兴街户主曾光,房屋监理所,国土局,不动产中心还说后办的户主曾光合法。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不动产中心互相推诿扯皮...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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