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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陪客户喝酒喝死了,算不算工伤?看法院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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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2 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 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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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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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2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法律小知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11-12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陪客喝酒,如果是配陪外宾喝酒,或代表企业陪合作方代表喝酒,该不该算工作?

发表于 2017-11-12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

发表于 2017-11-1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单位陪酒公关人员的保护神来了

发表于 2017-11-13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没有遇到平昌人。各人跳河,单位都要巴钱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7-11-14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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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佛头山下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5013539-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一 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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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4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着好花眼睛啊
发表于 2017-11-17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花眼睛

发表于 2017-12-16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94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7-12-16 17: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是陪客户就餐,且在正常经营范围,应该是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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