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民已进城安家工作。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模式已不适应当前我国的发展,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相关鼓励农民将闲置的土地进行有序的流转,土地将有偿的集中到种田大户,农场主手里,采用机械化耕种,提高效率。
因我国幅员辽阔每个省市的具体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现国家层面没有出台可操作的有关土地流转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依据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两部法律都是2003,2004年修订,随着国家的飞速发展,也再次面临着修订。因法律法规不健村组基层干部的法律意思淡薄或者根本就没有法律意思,造成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基层村组干部拿着鸡毛当令箭,以权谋私不顾村民利益的情况发生。
比如发生在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庙稿村七组的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乱象,就很具有代表性。本组在册人口约200人,有约150亩田,山地200亩。山地在1999年国家提出退耕还林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把山地全部退耕还林了。
2017年3月村里的田地进行基本农田改造,同时有种田大户提出愿意承包农民手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里还有一小部分农民因各种原因留了一部分田自种外,其余全部都租给了承包商。
2017年7月又有投资商提出愿意承包山林地用来改造成旅游农家乐,因前一次租田时比较顺利,组长自己就私下直接与投资商商定可以出租山林地的区域面积,但是在组长划定出租区域内有组员不愿意出租,组长为了达成与投资商的协议。采用欺诈手段让不认识,不会写字的组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捺授予组长委托权,把山林地出租给投资商。同时组长还恐吓威胁组员。在问题处理过程中投资商强行对山林地进行改造破坏。
组员在失地的情况下无奈选择上访,在上访过程中桂花桥镇镇政府给出的意见是合理,合法合规,到峨眉山市市政府申请复查,答复是不在复查范围,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同时不给解释,态度傲慢!至今问题还没有解决,组员还在越级上访!
那么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以上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从以上法律条文上来看,很清楚明白,土地承包权流转需要自愿,有偿。但是基层干部使用粗暴的方式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问题出现不可怕,可怕的是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市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简单不负责任的处理事情态度让人感觉不可思议。当今是法制社会,在农村却是另一番景象。
现今大部分年轻人都外出打工或者进城安家,村组里就只剩下不能外出打工的老年人和留守儿童,大部分田地都只种一季水稻。产出比效率实在是不高。国家在出台相关政策:基本农田改造建设,提高灌溉,耕种效率。在改造后就有种田大户愿意来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种田大户与农民来说是双赢的局面。
可是在这中间不可忽略的是,有一小部分农民不愿意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妥善安排并且不侵犯这一部分农民的权利考验着村组等基层干部的智慧。
村组干部的素质普遍有待提高。处理这样问题的时候就经常使用恐吓,暴力,欺诈手段来处理。造成农民对基层干部,对国家政策的不认同感加深。
在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下,让农民有序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不要让农民不敢转,要树立好榜样,让农民无后顾之忧。在流转过程中出现问题很正常,但是我们的基层工作人员应该协调好,服务好,处理好相关争议。本来在流转过程中农民就处在弱势地位,种田大户,农场主可以随意压低价格。农民没有议价权。如果与村组干部勾结极易出现以上案列所出现的情况。现在村民还在越级上访,问题还没有圆满解决。同时请相关部门拿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还农民的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