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2日,自贡市民杨女士通过四川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向北京邮寄10斤燕窝,并支付了391元快递费,另付1000元保价费,保价金额20万元。不想,这批燕窝抵达收件方后发生破损,收件方拒收。杨女士认为,燕窝受损度达80%,顺丰速运应按20万的投保金额予以赔偿,燕窝由顺丰速运处置。但顺丰速运不予认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6月,杨女士将顺丰速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20万的保价进行赔偿。经一审法院审理,杨女士的诉求得到支持。但顺丰速运不服,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14日下午3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被上诉双方就涉案燕窝是否灭失、包装运输责任如何划分以及赔偿问题适用法律三个争议焦点发表各自观点。最终结局如何?法院将择日宣判。
事件回顾
保价20万元的燕窝碎了
今年4月12日,杨女士受母亲吴淑琴(化名)委托,通过顺丰速运向北京邮寄10斤燕窝,支付保价费1000元,保价20万元,同时支付了391元运费,“交货之前,快递员确认了燕窝完好无损,而且确认了数量、重量”。
杨女士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一共快递了6个件,其中5个件分装20小盒燕窝,1个件为空件,供收件方使用。她曾再三提醒收件员,一定要小心,一定要按要求装箱运输。
之所以保价20万,杨女士称,这10斤燕窝系母亲所有,是近年保存下来没有食用完的。后来,母亲将燕窝以20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北京的朋友沈先生,双方签有购买协议。
4月13日,6个快递件抵达北京,并先后送达收货地址。收件人沈先生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回忆,第一个件送达后,他开包验货,发现燕窝有破损,赶紧致电快递员回来查验。此时,第二个件送达,快递员与他一同开包验货,确认该件中的燕窝也被损坏。下午送达的另外几个件,由快递员负责开包验货,均发现燕窝有不同程度受损。
杨女士替母亲向顺丰速运提出赔偿要求,她认为,损坏的程度在80%以上,保价20万元,按约定,应该按照20万元赔偿,燕窝由公司处理。但前期协商中,顺丰速运只给出4万元赔偿,杨女士不予接受。后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保价赔偿20万元。
判赔20万 “顺丰”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
对于杨女士的燕窝在快递中受损一事,顺丰速运相关负责人在之前的采访中表示,受损情况属实,但经保险公司定损,赔偿金额为4万元,客户不接受。4万元赔偿金额的理由为:燕窝没有全部损坏,损坏的燕窝没有丧失药用价值,且客户不能提供有效的价值证明,所以不能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协商无果,双方只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赔偿争议。
8月中旬,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判顺丰速运赔偿原告方货物损失20万元,并退还运费391元。
二审
三个争议焦点 将择日宣判
11月14日下午3时,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邮寄物品合同纠纷案。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第一,涉案燕窝是否灭失;第二,包装、运输责任如何划分;第三,赔偿问题适用哪些法律条款。
针对第一争议焦点,上诉方称,燕窝抵达北京沈先生处时发现受损情况,后经电话向杨女士确认,这些燕窝发回了四川顺丰速运成都理赔处妥善保存至今。因此,涉案燕窝不存在被上诉方在一审时所称的已经灭失。而被上诉方认为,涉案燕窝抵达沈先生处之后,在未征得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被私人拿走,没有经双方确认封存。因此,上诉方没有证据证明,之前用于询价和在一审中出示的燕窝就是杨女士邮寄到北京、沈先生所收到的燕窝。
针对第二争议焦点,上诉方认为,燕窝属于易碎品,有其特殊性。因此,燕窝的外部包装责任属于快递公司,内部包装责任属于寄件方,寄件方应做好内部包装确保燕窝安全。此次快递燕窝过程中,外包装没有损伤;燕窝受损的直接原因系内部摩擦、碰撞所致,系内部包装所致,寄件方承担责任。而被上诉方称,首先,寄件人再三告知收件员,燕窝易碎、妥善安全包装,已尽到告知义务;其次,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该确保快件安全,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
针对第三争议焦点,上诉方认为应该主要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应该根据商品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对于高出实际价值部分,应予以减除。商品的实际价值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而被上诉方认为,赔偿问题应主要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为收件员代表公司收取货物、收取费用以及认可20万元投保金额的时候,即说明双方认可了商品的价值,合同关系确定。在商品出现受损和灭失的情况下,快递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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