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
法律问题,先上结论:
因为现行法律体制下,“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人民法院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到位的。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法院判决:
对于郭敬明侵犯庄羽著作权一案,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书《庄羽与郭敬明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其中判决主文第一项就是(嫌麻烦的看划线字即可):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
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经济损失二十万元;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承担);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判决书明明白白的写着,郭敬明确实是被法院判决了“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我国承担民事责任的十一种方式之一(规定在《民法总则》第179条),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五)项也规定:
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且这是终审判决,判决作出即生效。
也就是说,按照判决,郭敬明应该在作出判决15日内(2006年6月6日之前——巧的是,6月6日刚好是郭敬明的生日)在《中国青年报》上向庄羽赔礼道歉。
可是问题来了,如果郭敬明耍赖皮不道歉怎么办?庄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有什么办法撬开郭敬明倔强的嘴,强制他赔礼道歉呢?
不好意思,没有。
实践中法院对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手段,大概有两种:
第一种是拘留、罚款,一般不用。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按最严厉的拘留算吧,最多拘留郭敬明15天,拘留完之后郭敬明还是死活不开口,怎么办?还能继续拘留吗?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4条有规定,罚款、拘留不能连续适用,只能放人。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过于严厉,而且难以起到作用,所以实践中一般不用。
第二种是在报纸上刊登判决书,广泛采用。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这种方式被广泛运用,因为即使无法让侵权人主动道歉,但是登报至少可以让公众广泛知道侵权人的“恶行”,向广大人民群众揭露这个“恶行”,也算是对被侵权人的一种心理补偿吧。本案中对郭敬明拒绝“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也是这样的——2006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人民法院就把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在《中国青年报》上进行了公告,视为对郭敬明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不过你可能会问:WTF?!刊登判决书就是刊登判决书,这哪儿是赔礼道歉?——这个……本质上确实不是赔礼道歉,但是鉴于目前已经没有更好的办法了,所以这个方法被广泛采用。
当然传闻还有第三种十分罕见的执行方法,那就是由法院以被执行人的名义代为撰写道歉声明,刊登在媒体上。例如这是2006年3月30日的新闻:经理发电邮诽谤职员被罚说sorry半个月(图),说的就是由于侵权的被执行人陈某拒绝赔礼道歉,法院就以陈某的名义拟了一封《道歉函》,发到原告所在公司的局域网上,以此视为对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但是,笔者找了大半天都没找到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因此对这则新闻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总而言之,被判决了“赔礼道歉”的郭敬明,如果态度一直强硬到底,拒绝道歉,那法院确实是没有办法拿他怎么样的。这并不是郭敬明一个人的问题,这对所有拒绝赔礼道歉的当事人都一样,是法律制度上的瑕疵问题。
那这个制度既然存在瑕疵,有没有办法补救呢?郭敬明拒绝道歉事件已经是2006年的事情了,现在已经过去11年了,这个制度有没有改进?
不好意思,没有。
这并不是因为立法者懒政怠政,而是因为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涉及到一个非常根本的法理问题:
良心自由的问题。
什么意思呢?就是每一个公民的良心、精神、思想、信念都是自由的,法律不能强制改变一个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件事的看法。比如张三固执地认为买东西是不用给钱的,李四固执地认为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王五固执地认男人一定要有七个老婆——只要你的行为不侵权、不损害他人利益,不管你怎么想,法律管不着。但是如果你的行为侵权了呢?在民事领域中,你基于你错误的思想,做出了错误的侵权行为——这个时候,
法律除了限制你的行为,还应不应该强制你认识到“你自己的错误”?——具体表现在民事法律的“赔礼道歉”这件事情上,
那就是如果你侵权了,但是你自己感觉你对着天地良心发誓自己就是没有错(例如郭敬明就是始终觉得自己没有错),那法律能不能强制你基于你自己的情愿而赔礼道歉?
这个时候各个国家就有分歧了。
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判决被告在民事案件中赔礼道歉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日本、韩国、台湾都发生了关于强制赔礼道歉是否违宪的诉讼,结果是日本和台湾认为不违宪,韩国认为违宪,因为韩国宪法法院认为,国家命令加害人道歉是对个人感情的一种强迫,是对其人格的极端不尊重。我国的现状大家也看到了,虽然是认为强制赔礼道歉不违宪,而且还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但是执行起来的时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
所以郭敬明之所以拒绝道歉啊,也是咨询过律师之后才钻了法律的瑕疵。2006年6月6日,郭敬明在其博客上发表了博文《两个小时后的生日》,其中对抄袭事件做出了高调回复:
“非常可惜的是,我的那点顽固信念仍在,对自己所不认同的事情,哪怕世人全都相信,我依然不会随意苟同。所以,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金钱、名声,这些东西,真不是那么重要,我都可以给予,惟独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创作时的辛苦,放弃了所有依然喜欢着我的文字的人的希望。”
这段打苦情牌的文字其实逻辑并不能令人信服,毕竟如果一个人真的尊重法律、信服法律,又怎么会拒绝履行判决,而且顾左右而言它?唯一的解释就是郭敬明并不信服这一判决,觉得法院胡说八道,但是判他赔钱他没有办法,因为不赔要挨强制执行;但是判他赔礼道歉,反正法院没有办法强制执行到位,他是无论如何也不肯道歉的。
既然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没有办法真的让责任人开口道歉,那庄羽被侵权之后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和损失怎么来弥补呢?那就只能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等手段来补足了。例如本案的判决主文第三项就判决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庄羽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另外,令人唏嘘感慨的是,同样一部小说,郭敬明写了大火,庄羽胜诉后依旧默默无闻。而且不可思议的是郭敬明越来越火,庄羽反而越来越黯淡。逼得庄羽有意无意地在他的《圈里圈外》《遍地姻缘》等书的腰封上都写满了“郭敬明抄袭《圈里圈外》大事记”之类的宣传标语,显然是想通过郭敬明抄袭事件来打开自己的知名度。
哎……原创者居然要靠赖着抄袭者来宣传上位,也是这个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下的一个怪现状。
文章转载自:知乎